重构法律解释:以提升裁判可接受性为导向
2026年02月10日
四、重构法律解释:以提升裁判可接受性为导向
如前所述,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即指裁判具有被裁判受众容纳而不被拒绝之属性。然而需要引起重视的是,为提高裁判可接受性而对法律解释进行重构时引入的方法,并不代表为达到个案正义可不择手段或任意解释;法治的首要标准即为对法律的忠诚,[76]换言之,法官为追求个案正义而超越依法裁判的层次时,负有义务来论证他所采取的价值判断具备规范基础,[77]越法裁判并不是漫无边际的,法官必须保证其裁判符合法律体系的统一性与整体法秩序的协调性。[78]
本文所探讨之法律解释的可接受性,实质上是法律解释正当性的一个因素,而“正当性首先来自合法性”[79]。因此,本文所提及的提升可接受性的方法,但并不代表要以此导向消解法治,以当事人的意思与意见替代法律解释的合法性,简而言之,依法裁判是司法裁判的最基本的属性。[80](https://www.daowen.com)
在此前提下,本文以庭审内外为标准,提出在庭审当中,法官进行法律解释时配合运用释明权,借助平易近人的语言,与合理的修辞技巧,以重构法律解释,提升可接受性;在庭审外,法官应以案件的法律争点作为比较中项,检索类案,遵循类案类判,以提高可接受性,令当事人接受裁判结果,促进案件的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