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核心与特别规则
2026年02月10日
(一)理论核心与特别规则
所谓“核心”可以这样加以表述:它是理论的基础性规则。除此之外还存在特殊规则,这类规则不适用于整体而只针对特殊情况。[45]其与法学理论的相通之处是显而易见的。此外,一般也不能只借助某个相关的理论来解决问题,往往还需要某些不从属于前述理论的其他标准;在这种情况下,有时甚至需要更具体与适用范围更小的子理论或范围不同的补充理论。
是故,证券法的法律外观主义理论对于以下重要争论实际上并无贡献:(第一个争论是)所有可以切断的抗辩(präklusionsfähigen Einwendungen)(包括意思表示存在缺陷、错误以及发行合同的无效等)是否都可以涵摄入《汇票法》第17条,以至于要切断抗辩仅能考虑持票人在取得汇票时故意做出不利于债务人行为的情况;(第二个争论则是)在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是否能够类推适用《汇票法》第10条、第16条的规定,取消对票据取得人的保护。[46]而法律外观主义理论对于以下问题的判断同样未能提供任何帮助:若票据是受到民法典第123条所谓非法胁迫所签发,或者基于错误的表示意识(Erklärungsbewuβtsein)所签发——那么此时的抗辩是否仍然是可以切断的?或者这里的结论毋宁不那么绝对了;针对善意的票据取得人也同样可以提出有效的抗辩?[47]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诉诸其他具有独立实际内容的附加标准,但这些标准相对法律外观主义理论是“外在的”。(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