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学教育模式忽视了对法治思维能力的培养

一、现行 法学 教育模式忽视了对法治思维能力的培养

“法学教育的基本目的,在使法律人能够认识法律,具有法律思维、解决争议的能力。”[6]即“法学学科的应用型特点要求学习者拥有基本的法律知识、娴熟的法律技能以及较好的法律理论功底。”[7]然而当下大学法学教育,乃至研究生教育,一方面受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影响,很多法学院以司法考试通过率作为教学衡量指标,课程教学偏重司法考试讲解,采用“填鸭式”教学模式,甚至不少的研究生课堂与本科课堂没有本质的区别,仍以解读法条与教授理论知识为主要形式,逐渐使学生失去独立思考问题能力,成为法律知识的复读机。另一方面受制于教学理念、授课方式、师资配备、实验室建设等因素,我国案例教学仍然停留在低层次的案例援引层面,案例教学方法未能充分发挥提升职业能力的功能,普遍存在“案前法后,以案引法”“法前案后,以案证法”等现象,缺少“案法交织,互为利用”场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