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立法中的利益衡量与刑事司法中的利益衡量
利益衡量之所以能够在立法中大行其道而在司法中举步维艰,究其本质,就在于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中利益衡量的差异性。立法本身就是对各种利益冲突的安排,只有立法者对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秩序进行全盘考虑,才能得出保护哪些利益而不保护哪些的结论。原因不但包括现代社会中多元利益的分化及冲突,也包括主体需要的多样性和无限性与利益资源有限性之间的矛盾。[10]易言之,社会生活中丰富多彩的现实只有通过法律的类型化加以固定之后,才能够进入规范层面进行评价。对于何种利益加以保护而何种利益不予保护,需要立法者的价值判断。从这一意义上来说,制定法的存在是建立在对相互冲突的利益之上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利益衡量在司法领域中没有适用余地。正如论者所言,“利益衡量无法抽象实现,必须在个案中进行具体分析方能完成。”[11]例如,虽然我们可以从整体上认为公共利益的保护顺序应当优于个人利益,但是司法判断不能一概赋予后者以优先性,应当视司法中的具体情况而定。(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