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教学有助于提升学生的法律解释能力
虽然案例教学是用案例中的问题启发学生思考,但是“在长期的问题揭示与分析过程中,教师还有一个重要的工作任务,就是要逐渐有意识地培养学生分析案例的方法,而不是孤零零地就案例而案例,就分析而分析。”[26]在案例分析中,法律解释方法无疑占据至关重要的位置。因为只要进行法律适用便会存在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是理解与认识法律规范的基础。即便在严格遵守权力分立的体制中,也难以避免法官的个案解释与自由裁量。事实上,以语言为载体的法律规范,不可避免地存在缺陷。一方面,法律语言自身存在歧义、多义、模糊,比如黑克指出每一个法律概念都有自己的“概念核”与“概念晕”,许尔曼教授生动地将其比喻为“煎蛋模式”,概念核相当于煎蛋的蛋黄部分,其拥有不容置疑的确定内容;蛋清则是外部空间与概念核之间的部分,即概念晕,外部空间借助日常语言便可判断不属于概念的范畴,而概念晕则是对概念产生分歧,无法用日常语言精确概括的部分。[27]每一个法律规范都是由许多法律概念构成,如果对法律概念的含义难以达成共识,那么必然会影响到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况且在语言表达上,一些标点符合用法,断句习惯,概念的排列方式等都对理解法律规范的含义产生影响。另一方面,法律适用不是单个的法律规范进行解释,而是对规范群的法律解释,即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应该协调一致无冲突。所以法律解释不仅担负着阐明法律规范含义的任务,它还需解决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问题。由此可见,以案例分析为载体的法学教学模式,教师不能只是描述案件过程用以“引出知识”“论证知识”,而应当传授“知识如何被运用的技巧”。事实上,在判例法国家,案例教学本来就是学生掌握法律原则、构造裁判规则与积累实践技巧的有效方式;在成文法国家,虽然法律高度体系化,不同法律规范之间逻辑缜密,但案例教学仍然是学生理解与把握系统化、科学化与体系化法律知识的重要方式,特别是教义学的语境中,以法律解释为根基的法律适用技巧更是学生理解与掌握法律知识的关键。
所谓的“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在案例教学中讲解法律规范的具体含义,不如传授法律规范具体含义获取的方法。方法即是达成特定目标的路径或道路,而法律方法便是引导法律适用,达成特定司法目标的思维规则。这指向了法律方法论一个经典的问题——运用法律方法论能否获得一个确切的答案?如果运用法律方法论最终也难以形成共识,那么复杂且晦涩的方法论不仅无助于案例教学效果,反而会增加学生对法治不确定的认识。事实上,正如“美国法学院提出要培养学生 ‘像律师一样思考',德国法学院提出要培养学生 ‘像法官一样思考'”,[28]虽然两者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但同时强调法律思维的重要性,这种思维习惯经过法律共同体不断传承,逐渐具有了引导与约束法律思维的功能。因此,案例教学并非是让学生们获取唯一答案,而是学习法律人如何通过法律方法达成共识结论。其中,在法律规范的解释上,自萨维尼语法、逻辑、历史与体系经典解释四要素后,实践中又陆续提炼出目的解释、社会学解释等方法,它们都是法律人在解释法律规范时所遵循的方法。在许多相似案件中,裁判结论之所以相似,其原因即在于法官的思维前见有效引导了法律适用方向,使裁判路径趋于一致。“法学者是实践着的语言学家。如果在解释 ‘方法'的问题上达成基本一致,那么这种一致很明显将使 ‘检验'、监督以及关于法律适用结果的讨论更加容易。”[29]
在法学研究与实践中,法律解释居于核心地位,法治实现需要法律解释方法与规则支撑。在研究上,法律解释原理、方法与规则正逐渐褪去哲学化、抽象化倾向,为法律解释实践提供诸多思维引导规则。[30]在实践上,法律解释方法、规则正通过法学教育与职业培训,内化为法律人的“前理解”与“判断感”,方便法律人迅速展开法律解释工作,节约了思维过程与论证负担。作为模拟法律实践的案例教学,在培训学生法律解释技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一,引导学生展开法律解释工作。在案例教学中,教师的角色在于引导学生展开思考,而非给出结论。一方面学生首先需要根据案件事实进行法律发现,即寻找适于案件的法律规范。其次判断发现的法律规范是否明确,如果发现的法律规范明确且客观,则不需要过度阐释,只需遵守法律规范的文本含义;如果法律规范存在模糊、不确定,则需要运用不同的解释方法阐释清楚。特别是法律规范包含不确定法律概念时,需要根据不同情境具体化。最后检验法律解释结果是否存在荒谬或不正义,避免因法律解释不当而导致的案件不公。另一方面锻炼学生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能力。虽然法律解释方法本质上属于思维规则,但这并不意味着学生们可以随意的使用。司法实践早已为法律解释方法大致安排了顺位,遵循法律解释方法的适用位序才能形成共识而不至于走向多元解释。其二,在法律解释过程中塑造学生的法治信仰。案例分析承担着模拟法官裁判思维的功能,学生们会逐渐发现法律解释方法总体上是限制解释权的,法律解释方法的要求、适用原则与语境,都是在规避法律解释的任意性,限制法律解释中的自由裁量,这种限制法律解释任意性以及捍卫法治一般性的立场,是法治秩序形成的关键。因此,准确地理解与掌握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场景、要求等对于塑造学生们的法治信仰具有重要意义。其三,在案例分析中能够逐渐锻炼学生们提炼与总结解释规则的能力。作为一门实践性科学,法学的核心任务在于实践,因此案例教学也应该从知识传授向职业技能培训转向,在案例教学中引导学生总结各种解释规则。一方面法律解释规则作为法治的基础性思维规则,起到引导法律解释、限制解释恣意的功能,并且不同的解释规则具有不同解释倾向、代表不同的法治立场,如果相反思维规则同时运用,则会消解法律的确定性,导致法律解释结果走向任意。因此,在案例分析过程中通过总结法官的裁判思路,能够更好地掌握法律解释技巧,学习各种法律解释规则。另一方面学生通过研习大量案例,能够逐渐的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解释路径,使其遇到案件时能够迅速的开展法律解释工作。这一过程中,教师需要做好引导角色,即应该向学生传授法治的一般性原则与精神,培养学生们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信心,通过综合运用法律解释方法与规则做到“持法达变”,坚持捍卫“根据法律进行思考”的法治内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