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主义方法论的多元主义
正如瑞士联邦法庭所提出的, 一种语言的措词本身不可能表明对某一条款的解释, 由此可能就引发了解释方法的演变。 事实上, 自1994 年以来, 联邦法庭已经逐渐走向所谓的“实用主义方法论多元论” (德语为 “pragmatischerMethodenpluralismus”, 法语为“pluralisme methodologiquepragmatique”)。[69] 这里不是阐述和详细批评这种方法的地方。[70]然而, 实质上, 联邦法庭认为, 在各种解释方法(字面、 系统、 历史、 目的和比较) 之间没有预先确定的层级, 法律规定的规范价值不在于文本, 而在于在特定背景下具体化该条款, 使其具有法律(规范) 效力。 这似乎是我们上面所考虑的语言影响的直接结果。 这种方法论的措辞在德语或法语的判决中不同, 可能是因为瑞士律师对语言和文化的敏感性略有不同。 以下是一些示例:
1.联邦法庭决议134/2008 III16 reason 3:
法律首先必须从其自身的角度进行解释, 即根据措辞、 含义和目的以及潜在价值, 以目的论的理解方法为基础。 法律解释的指导思想是, 文本不是规范本身, 而是在事实中被理解和具体化的法律。 在规范结构中, 需要根据法律和令人满意的结果作出正确的决定,在这样做时, 联邦法院遵循一种务实的方法论多元化, 特别是拒绝将个别解释要素从属于等级优先顺序。 如果立法材料对有争议的问题提供了明确的答案, 从而有助于法官, 也可以使用这些材料。
2.联邦法庭决议133/2007 III555/562:(https://www.daowen.com)
联邦法院不偏重任何解释方法, 而是以务实的多元化为基础, 寻求规范的真正含义;特别是, 它只以对文本的书面理解为基础, 除非由此产生了一种实质上公正的解决办法。(ATF132 III226 ibid; ATF124 II193 consid.5ap.199, ATF124 II372 consid.5 p.376;ATF124 III321 consid.2 p.324)
日复一日,以三种同样有效的语言来解释法规的任务,可能引发了联邦法庭的这些表述。有必要超越所有三种语言的措辞,在特定案件中赋予单一含义。这不仅是克服多语言系统困难的一种方法,而且是在特定案件中达成最佳解决方案的适当工具。
以具体规定的目的和功能为主要驱动力的解释,通过实用主义方法论多元论的思想来表达,在多语言系统中肯定是很熟悉的,因为措辞本身不止一种语言,而且由于语言的文化背景不同,可能的意义范围也会更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