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逻辑的目的

(一)逻辑的目的

我认为,逻辑是一种理论,它为评价论证的逻辑有效性[6]提供了标准。在两种意义上,逻辑的现代版本倾向于是形式的:(1)他们关心的是论证的形式,而不是论证的内容,假定了决定论证有效的是形式而不是内容;(2)现代逻辑学往往是借助所谓逻辑语言发展起来的,这些语言被精确地定义。这些语言被称为形式语言,大概是因为它们使用无意义的字符来表示自然语言中有意义的元素。这样,就强调了逻辑评价的第一种意义上的形式性质。

逻辑学倾向于提供一些过程,通过这些过程可以检验形式语言中论证的有效性。在命题逻辑中,这个过程包括像绘制真值表之类的东西。要用自然语言来评价一个论证,首先必须把这个论证形式化,即:把它翻译成某种形式逻辑语言,然后检验所得到的形式论证,并将检验的结果应用于最初的非形式论证。(https://www.daowen.com)

遗憾的是,在自然语言论证转化为形式论证的过程中,无法准确地检验形式论证的质量。因此,存在一些不公正划分选区的空间。如果某个直观上有效的论证竟然是无效的,或者反过来,那么,这可以被解释为论证没有正确形式化的理由。正如我们将看到,选择一种逻辑也是有空间的,有些论证在某种逻辑下是无效的,但在另一种逻辑下却有效。在我看来,选择一种形式化的空间应该被最小化,这最终导致我得出这样的结论:逻辑语言应该尽可能地接近它想要形式化的非形式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