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言
2026年02月10日
导 言
当代中国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生产方式的不断变革,人们的社会需求也发生着变化,而社会当中的利益诉求也受到社会需求转变潜移默化的影响,形成了不同于以往的利益格局。同时市场经济所迸发的活力以及依法治国理念的不断深入,进一步推动了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权利名目的增多已经成为社会和学界的一个普遍现象。各种各样的“新型权利”如贞操权、生育权、悼念权、丧葬权、新型人格权、数据权、行乞权、民生权、特殊群体权利等不断被人提出,且有日益膨胀的趋势。在这些权利中,有些为独立的权利形态,有些则表现为集合众多权利的权利束或者权利丛;有些是新生的权利诉求,有些则是原有权利被赋予了新的内容。有的学者认为,这些权利属于一些社会事实性的权利,[2]这意味着它们还只是萌动于社会的母体之中,尚未成为法定的正式权利。然而,从权利法定的角度来说,一种利益想要进入到稳定的法律体系当中,获得必要性与正当性的评价,它就要在学理上、制度上、体系上得到认可,它就必然要接受既有框架的约束,尊重既有的法治话语体系,并遵循既有的法律思维逻辑与价值理想。立法就是在权利法定的基础上对于社会中普遍存在的利益进行取舍并对权利进行勾勒,司法则是在法律的限度内对新生利益进行发现与证成。同时,任何规则体系的构建都不能缺少科学方法的运用,而权利体系的构建也需要包括立法司法等不同社会机制的联动配合,因此,权利法定的过程也必然要经过构建法治体系所不可或缺的法律方法的审视。然而我们对于新型权利的研究,还是存在着不够重视法律方法运用的现象,由此引发相关问题探讨上的混乱。(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