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发式和证明

(一)启发式和证明

如果一个方法主要是指知识领域中哪些数据与支持结论相关,那么该方法属于证明领域,而不是启发式领域。启发式和证明(或合法化)之间的区别有时被描述为研究目的两个阶段之间的区别,并因将两个在时间上重合的过程分开而受到批评。然而我认为,将这种区分解释为假设形成过程和证明的“逻辑”之间区分也是有可能的,而且我认为这是更好的解释。在这种解释中,证明不是一个过程,而是一个论证,因此可以明显地区别于提出假设的过程。

因此,如果把比较法看作一种方法,那么它与进行比较研究的过程无关。在这种观点下,比较法被视为是通过进行比较法律研究而收集的、与某些结论相关的大量数据。但是如果把比较法看作一种研究的过程,那么在这个观点上,比较法不是一种方法。(https://www.daowen.com)

如果将比较法视为一种方法,下一个问题是,从比较法研究中获得的数据可以支持或证明哪些结论是正确的。[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