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争点:提升可接受性的靶心

三、法律争点:提升可接受性的靶心

争点又称争议点、争议焦点,本指拳击比赛中拳击手所采取的占位,运用到法律领域,指司法辩论的立足点,是法庭辩论的问题点所在。[38]

如前文所述,提升法律解释的可接受性,需有的放矢,法律解释的可接受性归根结底在于解决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对接所产生之问题,即运用法律解释以法律争点为指向,为法律争点提供法律解决方案,回应当事人的争议与诉求,以提升可接受性。因为一旦争点出现缺漏或归纳错误,则裁判说理不仅没有任何意义,反而还会出现错判或漏判的可能,[39]从而案件争议未得到真正解决,当事人可能无法接受裁判结果,不得不重新提起诉讼,这不仅给当事人添加本可避免的诉累,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争点系解决纠纷或裁判案件的“主线”或“脊梁”,[40]在诉讼中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争点像一条红线,发端于原告的起诉,终结于裁判文书的制作,贯穿审判的整个过程。[41]确定争点,对于防止突袭性裁判,提高庭审的效率和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42]同时,法官引导当事人围绕争点展开攻辩,可促使其及时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最终促进纠纷的彻底化解。[43]因争点具有提纲挈领、承上启下之地位,[44]所以法官在裁判案件时,必须从整理争点入手。[45](https://www.daowen.com)

邹碧华的“要件审判九步法”(以下简称“九步法”),被广泛地应用于司法裁判领域。从实体视角对其进行剖析,“九步法”是将请求权置于核心位置,并以问题为导向的论题学思维方法;而从程序视角来看,其紧紧围绕争点,并以之融贯审判的各个环节。[46]当事人在参与诉讼时,应当根据由其诉讼请求所形成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进行举证,[47]法官通过总结归纳争点与法律规定,确定举证责任,从而根据当事人所举证据是否符合构成要件进行裁判。[48]

庭审驾驭能力与文书制作能力是衡量法官能力的重要标准,此两项工作皆需要以“争点”为核心。庭审驾驭的能力主要包含两个范畴,一是管理,即指导诉讼参与各方紧扣争点展开争辩,使其各项诉讼活动更具针对性,从而不偏离“获得正确审判结果”的轨道,[49]通过此高效率之方式查明案件事实;二是释明,即运用法律解释、法律论证等方法,释法说理,向当事人说明法律条文的含义,从而引导当事人围绕争点展开诉讼活动。庭审过后便进入文书制作程序,其系承接庭审的关键环节,具有固定诉讼各方权利义务的作用。以“争点”为核心,发挥其在诉讼程序中承上启下的作用,使庭审当中的争锋与裁判文书的制作皆围绕争点展开,使二者一脉相承,增强文书的逻辑性,提高裁判效率。[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