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理由与演绎
奥斯汀的演绎判决模式假设了一个机械地应用给定前提(先例和事实)的过程,如今很少有人拥护。[74]然而,这种法律程序概念的严重缺陷,并不意味着在将演绎作为一种推理形式的所有适用中,都存在相应的弱点。有效抨击奥斯汀理论的不幸后果是,接受了一个完全错误的结论,即演绎过程在法律思想中没有也不应该起到相应的作用。[75]对法律推理进行分析后得出的结论是,在论证发生的各个层面上,演绎都构成法律推理的结构。事实上,演绎系统是法律论证的特征,并赋予其最终的说服力。(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