诠释学与语言哲学的背景
许多法律人基于切身经验接受这样一个观点:理论的适用范围很少能通过充分必要条件加以确定,因此必然会趋向范例式解决方案。大家似乎只需要专注于这种解决方案就行了,于此,还可以欣慰地看到,按照结构主义理论观念支持者的说法,似乎物理学家所做的也没有什么根本性的不同。但是若能对此提出理由,显然更令人满意。不过在本文的框架之下也仅能对此提供一些碎片化的勾勒。
1.发展法学理论的目的是为了解决问题。根据近几十年来在海德格尔和伽达默尔影响下得到持续塑造的现代诠释学观点,“‘预期应用'作为理论整体的一部分”这一命题的不合常理之处似乎都能被解释。[32]因为当理解以“前理解”为前提并且通过“前理解”才成为可能时,则理解的结果(即“理论”)与理解的目标(即“解决问题”)之间会保持某种联系;任何一方如果对另一方不加以考虑都是不能完整地实现“理解”的。一个理论就是对于问题的一种回答;而对于答案的理解基本从属于对相应问题的认识,而两者之间存在所谓“目光交互流转”式的相互影响[33]——以上种种均能体现出诠释学的基本观点。
此处若我们再回忆一下开头所提及的康德关于理论概念的定义将受到启发:“若从对实施有必然影响的条件中所抽象出实践规则能在一定的普遍性上被思考为原则,则这些实践规则的总和就是理论。”[34]那么前面加着重号的内容是不是暗示上文提到的——在现存脉络关系中的相互影响呢?
2.施泰格米勒显然不是诠释学派的支持者,而是分析性科学哲学的代表人物。但在此处上这两个同时代的哲学思潮呈现出交汇的现象——当然,在其他方面它们毋宁都是相反的。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它们与第三种思潮即语言哲学的联系。斯内德以及施泰格米勒明确立足于晚期维特根斯坦的哲学,并且引用了其“家族相似”理论:维特根斯坦首先通过示例阐明如何使用“游戏”这一概念,然后他将所有具有足够相似性的活动均称为游戏;与之类似,施泰格米勒认为应先引入确定的理论应用作为范本,然后通过相似性推论获得更多的应用。[35]事实上,这里的论述似乎依赖于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哲学。其依赖性不仅体现在示例、相似性结论在其中扮演核心作用,还在于专注语言的语境关系;答案的语境关系也包括其相关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理论,由此从分析性科学哲学的这一出发点也得出了上文所强调的诠释性脉络关系。
然而,对该观点必须批判性地反对的理由是:“家族相似”是一种特别弱的相似形式。是否属于一个“家族”并不取决于所涉及案件是否具有一个共同的基本特征[36];诚如维特根斯坦在论及其语词游戏的例子:“当你观察它们时,你不会发现任何涉及全体的普遍性,但却会发现相似之处、亲属关系……”[37]以下现象在逻辑上也是可能的:两种情况没有任何共同点,但却因与第三种情况相似(相似点都不同)而同属于一个家族。我们甚至不能给“家族相似性”规定任何一个必要条件,或提出一个标志特征。[38]因此,“家族相似性”的标准虽然可能适用于某些法律思维的过程,如在建构“案例类型”或者发展维尔博格(Wilburg)所谓“可变”体系(“beweglicher”Systeme)时可能会获得一些成果,但是从一开始就不应将对理论结构的理解与这种特别模糊的相似性联系起来。此外,据我所见,基于晚期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哲学并不能判断一个答案的对错,因而也就找不到解决理论证伪的有效方法,但此处无法对这一观点提出详细论证,因其将超出本文的研究范围。[39]
3.本文对于维特根斯坦语言哲学的这种反对意见,也不得被认为是复归致力于找出所有充分必要条件为中心的方法。例如普特南(Putnam)的语言哲学[40]虽然在某些方面与维特根斯坦的思想背道而驰,但他仍然对于找出所有充分必要条件的方法表示怀疑。对于普特南而言,语词等事物的意义取决于他所谓的原型(Stereotype)。[41]而原型应理解为“正常组成部分”的大致特征,而并不要求基于所有充分必要条件做出完整说明;例如有条纹就属于“老虎”这一原型,但这并不意味着每只老虎都必须具有条纹。因此,概念的可适用性需要借助与原型的比较,并通过相似性推论来决定。对真理问题,普特南是一个现实主义者[42],这与晚期维特根斯坦相反。而普特南与语言哲学的联系在于,他将“外延”(Extension)理解为意义的组成部分,其意指:能够被涵摄到某个语词(或者某个句子)之下的对象的数量。
4.最后简单评论一下:拉伦茨之所以努力推动黑格尔所谓“具体-普遍概念”(Hegels konkret-allgemeinen Begriff)对法学发挥作用,不正是基于类似怀疑论的观点即对于通过充分必要条件来确定语词范围的可能性持反对态度的结果吗?[43]虽然拉伦茨的这一尝试至今只受到批评几乎没有追随者,但其是否能在当代哲学这种倾向中找到部分支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