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性理论概念
1.(上述缺陷)可以通过对理论的新理解来加以弥补,其可以追溯到美国科学理论家斯内德(Sneed)[19],而施泰格米勒(Stegmüller)则将之加以扩展。[20] 在美国,它被称为非陈述性观点(non-statement-view),而在德国则被称为“结构主义理论观念”(strukturalistische Theorienkonzept)。这种理解的出发点是对于物理学的研究。它认为若完全脱离应用场景,对牛顿物理学(即经典力学)的内容逐字逐句加以接受,就会得出非常荒谬的结论;施泰格米勒明确指出,我们因此会有这样一个想法:“牛顿一定疯了——不仅仅作为形而上学家是疯子,而且作为物理学家也是。”[21]但对此只需要添加实例并考虑牛顿建构其理论所针对的具体情况,那么这种不合理之处就很容易加以消除;(换言之)不应仅仅去解释在其中所包含的抽象要素,而要将解释的现象也纳入视野:诸如太阳系、钟摆运动、潮汐以及自由落体运动。
据此,结构主义理论的支持者指出,认为可以通过弄清所有充分必要条件来确定理论适用范围的观点是一种幻觉。取而代之,他们提出“预期应用”(intendierten Anwendungen)作为理论本身的组成部分,并且应通过与范例的相似性做比较来查明计划之外的新应用方式[22];根据斯内德以及施泰格米勒的观点,其相似性可以利用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哲学加以确定。[23](https://www.daowen.com)
2.显然,该理论不仅能应用于法学[24]且效果显著。一方面,法律人在日常工作中要面对的是适用相关理论的必要条件,多数情况下也包括一些充分条件,但绝非全部条件,有时甚至只有一个适用框架;另一方面,建构范例以及由此得出相似性结论乃是法学思维的基本工具。[25]那些从前单纯被当作救急手段的东西,被看作我们这个学科落后性的标志的东西,在结构主义理论的背景下成为任何理论建构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即使是被视为科学典范的物理学缺少了这些,也会无法处理其问题。[26]当然,必须要详述法学理论是如何理解所谓“预期应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