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处分原则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冲突与衡量
指导性案例7号第二个裁判理由以保障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为由。民事再审制度为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寻求司法救济打通了一条关键的渠道,发挥着纠正错误裁判,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作用。此时,当事人处分原则与司法公正是民事再审制度一致维护和追求的目标,两者之间并不矛盾。但在当事人申请撤回再审申请,以放弃的形式处分自己申请再审的权利时,是尊重当事人的选择,维护当事人处分原则,还是要纠正错误裁判,坚定追求司法公正?两者之间的冲突使法院、检察院不得不面临价值衡量与选择的难题。在本案中,已生效裁判确有法定的“错误”,检察院也没有不当抗诉的行为,如果适用7号规则,则法院、检察院以尊重当事人处分原则,放弃纠正错误裁判的“不作为”,有违司法公正的理念。
1.司法公正是民事再审制度的核心价值取向
公正、效率、自由、安定是民事诉讼程序价值体系中不可或缺的要素。纠正错误生效裁判势必会导致既判力的破坏,程序的效率、秩序受到影响,但却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可以说,民事再审制度体现了诸多价值与理念的碰撞,是立法者在利益权衡下做出的选择。
民事再审程序作为一种“例外”的救济程序,有别于普通的审判程序,需要协调好多方利益关系,在“例外”中寻求一种平衡。通过在一定范围内“牺牲”某些价值、限制某些利益(权利/权力)来实现另一些价值,维护和保障另一些利益(权利/权力),比如程序安定与司法公正、诉讼效率与司法公正。司法公正在民事再审制度价值取向中占有核心地位,民事再审制度正是通过纠错的形式,“牺牲”程序安定与诉讼效率,实现司法公正的价值。
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责,使其具有确保法律正确统一适用、维护司法公正的使命,而法院拥有独立审判权,具有依职权启动再审、纠正错误裁判、维护司法公正的职责,意味着法院、检察院具有行使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职责。因此,无论当事人是否通过申请再审寻求司法救济,只要存在法定的再审事由,法院、检察院都应依法履行自己法律监督的职责,为司法公正保驾护航。(https://www.daowen.com)
2.当事人处分权与法律监督权之间并不冲突
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赋予了当事人申请再审和申请抗诉的权利,使得民事再审制度对于当事人在法定程序内追求个案公正具有重要意义,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救济渠道。但同时,为了纠正错误裁判,维护司法公正,立法还确立了民事再审程序的另外两种启动渠道,即赋予了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检察院依职权提出抗诉的权力。虽然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和诉讼权利,放弃行使申请再审权,但由于存在法定的再审事由,法院、检察院仍可选择通过另外两种法定的渠道启动再审,依法行使法律监督的职责。
因此,当事人处分权与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之间并不冲突,当事人放弃追求个案公正并不影响法院、检察院依法实现司法公正。法院、检察院不必在当事人处分原则与司法公正之间作出价值衡量和抉择,因为当事人处分原则与司法公正是可以同时兼顾的。
综上所述,虽然从7号规则确立的司法背景来看,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公布指导性案例的方式规制检察院滥用抗诉权的现象,规范和引导全国各级法院统一适用法律的立法用意并无不妥,但其在指导性案例7号中以纠纷已解决、保障当事人的处分权原则为由,将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的行为错误认定为“不当抗诉”,为了终结案件而“牺牲”司法公正的利益抉择,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反映了其诉讼价值和理念的偏差,因此,本案的裁判理由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