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电商平台侵权责任判断的规范基础:法教义学立场的引入
无论我们对于法律主体资格采取“拟制说”还是“实在说”,现代法律体系中的法律主体成立条件都是根据法律规则进行设定的。也就是说,我们必须借用现行法公司或财产法人的外壳,才能为电商平台侵权责任的判断提供一般性的规范基础。网络交易平台责任规则的设定应当回应、而非背离平台的本质。电商平台本质上仅是交易信息传送的通道,我们不能通过法律拟制简单地将其类比为传统民事主体,进而将与该种主体关联的责任体系径直转用到电商平台。其实,与目前行政执法和公众认识中对于平台责任不统一的乱象相比,我们的司法系统多年来在裁判平台责任案件上都还是清晰明确的。其基本逻辑是:平台担责的前提是过错,过错来源于未履行的义务,义务来源于法律法规规定。[32]有鉴于此,电商平台侵权责任的判断必须秉持严格的法教义学立场,即必须在《民法典》《电子商务法》《广告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等构筑的法教义学框架下进行分析。只有回归到现行法律规范体系,我们才能寻找到解决平台侵权责任问题的规范化路径。(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