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逻辑形式

(二)逻辑形式

逻辑应该为论证的有效性提供检验。从理论上讲,逻辑可以由它认为有效的所有论证的枚举组成。在实践中,这是不可行的。因此,逻辑学倾向于用一些抽象性质来刻画论证,而且这些性质是评估这些论证是否有效的基础。传统上,这些相关抽象性质被称为论证的“形式”。因此,决定一个论证是否有效的,是论证的形式,而不是它的内容。例如,形式为“p→q,p,因此,q”论证是有效的,而形式为“p→q,q,因此,p”论证是无效的。

这个关于逻辑有效性的简单理论,乍一看,似乎很吸引人,但它的缺点是逻辑形式概念不太清晰。以下列非形式论证为例:

所有小偷都应受惩罚,

约翰是个小偷,

因此,约翰应该受到惩罚。

用命题逻辑来形式化,其形式是:(https://www.daowen.com)

p,q,因此,r。

而且这个形式是无效的。因此,在命题逻辑之下,这种非形式论证是无效性的。但是,在谓词逻辑中,其形式变成了:

∀x(小偷(x)→应受惩罚(x)),小偷(a),因此,应受惩罚(a)。

而且这个形式是有效的。[7]在命题逻辑中,无效的论证在谓词逻辑下也是有效的。这种现象可以用谓词逻辑更多地识别为逻辑形式这一事实来解释。特别是,它把通用量词看作是一种逻辑表达,它决定了语句的逻辑形式,而命题逻辑不把量词看作是逻辑形式的决定因素。

一般来说,如果一个逻辑识别出更多的逻辑形式,并将其抽象为“纯内容”,[8]那么它就会更强大。在这个意义上,模态命题逻辑比单纯的命题逻辑更强大,因为它把像“必然”和“可能”这样的模态词看作是逻辑形式的决定词。道义逻辑学比非道义逻辑学更强大,因为它们识别出“应当”和“允许”这两个词是决定逻辑形式的,等等。它取决于什么算逻辑形式的逻辑,探讨相关主题的学者是维赫雅[9]和路易。[10]例如,有可能提出一种爱与恨的逻辑,这种逻辑能够识别形式“x恨y,因此,x不爱y”的论证有效性。[11]在这方面,一个可以理解的问题是,给出这种逻辑是否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