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变革中新生利益的出现
在当前的社会生活语境中,权利观念深入人心,愈发成为人们思维和行为的出发点。在这个社会生产发展、个人自由得以充分实现的时代,新的权利诉求也随着人的社会活动而衍生出来。然而,权利内容涵盖极广,既包含规范意义上的权利,也包括未上升为权利但被法律所保护而采用便捷称呼的客体,还包括未体现在权利保护体系范围内的一些利益诉求,这往往具有个体性。[3]权利自然可以解释为包含利益,但利益本身并不能代表权利的全部内容。[4]社会当中大量出现的新生利益就常被作为权利提出。由于大量涌现的利益诉求和权利话语的增多,使得利益与权利的使用常常陷入混同的境地,由此也导致新型权利的本质不甚清晰。主要表现为权利主体客体或者内容上的延申,或者未进行法定化但是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同或者司法上的个案救济,亦或常将“自由、尊严”等认定为某种权利。[5]例如认为一个人拥有行乞的自由,就主张其拥有“乞讨权”,或者认为一个人的祭奠行为不应受到阻碍进而应当拥有“祭奠权”等,都是把一种利益意定为某种权利的情形。
需要明确的是,权利首先应当是法律确定的权利。尽管权利并非为法律所赋予,但法律是权利得以实现的保障和宣言;其次,法律的局限性与稳定性决定其无法将所有的权利纳入其中,这就意味着人们所主张的利益无法为现有的权利类型所充分地涵盖;同时,利益之于权利是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关系,利益要为权利体系所接纳就要经过正当性、合理性、科学性以及可行性的论证。由利益走向权利,既是一个利益自身发展成熟的过程,也是一个社会普遍认同的过程,更是一个为法学家、立法者所共同肯认的过程。(https://www.daowen.com)
对于什么样的利益可以上升为权利,在价值取向上是有基本脉络可寻的。这就是:(1)利益的正当性。“自身的利益和道德的要求——它们在权利中携手共进。向来总是以规范予以约束的欲望,如今又反过来由规范解除了束缚。这也就是说,权利将人的两个相互斗争的侧面,亦即其自然欲望和伦理价值,指向一个目标……。”[6]拉德布鲁赫这句话指向了权利的两个内涵——一是人的自然欲望也即自身的利益,一是利益的伦理价值即是道德的要求。也就是说,要满足权利的标准,仅有利益是不够的,还需要经过道德、伦理价值等正当性的考量,若失却了利益的正当性,权利也就没有了存在的根基。(2)利益的普遍性。某些新生利益最初可能是由少数利益主体提出的,而法律的普遍适用性要求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不能是少部分人的特定利益,它必须得到普遍的认同,获得社会的共识,这个过程可能是缓慢甚至曲折的,但是,若不经历这样一个认同的过程,利益的诉求只能是个别主体的一己私利而无法成为可以上升为权利的那部分利益。(3)利益保护的迫切性。从法律的实际效果来说,一项利益若不存在迫切保护需求的基础,那么即使其经过法定化成为权利之后,依然难以被司法、执法者所运用,其存在又会造成法律的冗杂与繁复,这时的权利就只是一纸空文而无法满足权利主体真正的需要。概言之,权利的本质是利益,而利益诉求是随着社会发展不断产生和更新的过程,权利体系应当对社会当中的新生利益做出回应。因此,关于新型权利的研究需要法律方法、法律思维的妥当运用,也需要立法理念与司法实践的共同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