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教学的基础:法律方法知识体系的传授
虽然案例教学的任务乃是培养学生的法治思维能力,但是作为案例分析工具的法律方法仍然具有“知识属性”。法律方法乃是法律人的实践经验总结,经过法律人提炼与传承,逐渐演变为法律适用过程中所应遵守的思维准则,遵守这些思维准则一方面能够减少法律人思维论证负担,使其迅速地展开工作;另一方面可以减少犯错的几率,并使法律适用过程得到检验与监督。法律方法与法学知识一样,都是法律人的知识前见,需要系统性体系化的学习。只有先期的了解与学习,才能准确的运用它们。
但是不难发现,受制于专业与教师队伍建设,我国的绝大多数法学院校并未系统开设法律方法专业课程。就笔者所在的上海而言,只有华东政法大学设置“法律方法论”二级硕士、博士学位点,但也只是为法律方法论专业博士研究生开设法律方法课程,包括“法律方法论”“法律语言学”“法律解释学”“法律推理专题”“法律修辞学”等课程,而包括法律方法论专业在内的其他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则采用通选课的方式开设“法律方法论”课程。与此同时,虽然我国的法学教材在法律方法知识介绍方面取得了进步,如2018年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张文显教授主编的《法理学》(第五版),相比于之前的版本与其他《法理学》教材,在第十九章专门设置法律方法专章,但是就其内容来看仍然是对法律方法简单的概念式介绍。[33]缺乏法律方法训练的课堂,容易导致学生养成机械思维与能动思维两种极端面向。过于机械的思维容易在学生从事法律职业后导致机械司法与执法,而过于能动的思维则可能导致抛弃法治立场走向自由裁量。作为法律适用的基本思维规则,法律方法绝不仅仅只是“工具论”“技巧论”,魏德士曾明确告知:“方法问题是宪法问题。它们关系到立法与司法之间的权力分立。”[34]在我国长期的法学教育中,法律方法的训练常常被回避乃至忽略,而作为培养法治思维关键形式的案例教学,也把法律方法的运用排除在外,导致案例教学成为法律知识的“注脚”,培养了机械的、教条式思维。
第一,系统性学习法律方法,遵守法律方法的思维规则。法律方法乃是法律人分析与思考法律问题的基础性方法,它以法律语言为载体,以法律发现、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方法等为工具,借助不同的思维规则展开法律问题的分析,是法律人根据法律进行思考的主要表现。非经系统化学习与长期锻炼,很难养成思维惯性,因而也就难以形成相同问题相同思考的思维形式。其一,法律方法是立足于法律语言之上的分析运用,一切法律规范必须经由法律语句的形式表达出来,因而掌握法律语言学乃是展开法律适用的基础。法的优劣与语言表达形式相关,法律语言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法律解释的合理性与法律推理的正确性。当下法学教育乃至案例教学,通常把解读法律规范的基本含义与适用场景作为重点,而通常忽视形成法律规范的语言基础。事实上,如果语词的内容不清晰,那么概念、语词、句子、法条的准确性将受到限制,并且看似明确的法律概念也会因其所处位置受到影响。法律语言学不仅包括法律概念的运用、法律语言的理解与表述,它还包括法律规范的体例安排、句法结构,甚至标点符号的运用。只有充分地了解法律语言的基本构造形式,才能为接下来的法律解释与法律论证奠定基础。其二,把握法律方法的“思维引导”本质属性。当下的法学教育之所以未将法律方法作为案例分析的工具,其原因在于未能把握法律方法的本质,多将法律方法机械地视为法律的分析工具与解决法律问题的技巧,这种“工具主义”认识论严重阻碍了对法律方法的深入研究。虽然法律方法并不直接告知法律的规范意旨是什么,但是法律方法却决定用什么方法来获取法律的规范意旨,甚至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有多少种法律解释方法,就有多少法律制度,方法论设定了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则,决定着法律知识的产生。[35]由此可见,法律方法并不具备适应的强制性,而是表现为思维引导、规劝属性,即它是引导法律人开展法律适用的思维准则。研读法律方法,就是提炼与概括法律实践中那些经过反复试错而具有思维共识的,并且运用它们而不再需要论证的经验法则。其三,总结概括法律发现、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的规则,避免相反思维路径的规则同时运用。从形态上看,每一种法律方法位序下都包含着不同思维路径的操作准则,比如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等方法是对法律实践的一种类型化总结,在运用文义解释方法时,仍需遵守平义解释规则、通常含义解释规则、专业含义解释规则、句法学解释规则等要求,在进行体系解释时需遵守上下文规则、整体规则、不赘言规则、同类规则、法秩序统一规则等要求。同样,法律发现也存在下位法先于上位法、后法先于前法、特别法先于一般法等规则。因此,规则不同,解释结论便会不同。与此同时,卢埃林曾告诉我们,几乎每一个解释规则背后都存在与之思维相反的规则,如果没有充足的理由说明,得出的结论则可能不具有正当性。事实上,这也是学习法律方法的困难所在。在很多法学院校中,由于很多老师对法律方法缺乏认知,甚至存在一定的误解,因而在教学中对法律方法选择性忽视,最终导致学生分析问题、处理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缺失。(https://www.daowen.com)
第二,培养学生的思维惯性,学会对案例的体系化分析。“法律上实例,犹如数学演算题,不可徒事记忆,非彻底了解其基本原则及推理过程,实不足应付层出不穷的案例。实例研习的目的乃在于培养思考方法,去面对处理 ‘未曾遇见'的法律问题。”[36]由此可见,案例教学担负着法学知识传授与法治思维培养双重任务。就前者而言,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以及法律方法的娴熟运用,是有效开展案例分析的前提。对后者而言,案例分析乃是培养学生分析法律问题的惯性思维,这种惯性思维体现为对法律的理解、解释与适用之上。这种惯性思维事实上是法律人内在的思维形式,当遇到问题时,法律人会自然地、不需刻意地沿着法律人的共识性路径展开分析。这种惯性思维亦是相同问题相同处理的类案思维,即只要法律人面对相似问题都能得到一个相似的结果。“无论在什么地方提到正义的概念,它都会要求,类似的人在类似的情况下应当得到类似的对待。我不知道为什么,事实就是这样的。正义要求确立一般规则,并且要求公平适用规则。”[37]作为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一种方式,案例教学的核心即在于让学生掌握一套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技巧。基于实践视角,“法律人从事的工作在于将抽象的法律适用于具体个案,涉及法律的解释、漏洞的补充或法律续造等法学方法的问题,而此实为法学教育及官方考试的重点。”[38]事实上,将抽象的法律适用于具体的个案蕴含了解决问题的体系化路径。其一,根据案件事实,学生首先需要进行法律发现。法律发现,即寻找可适用于案件的法律规范,存在以下几种情况:发现的法律规范明确且具体、发现的法律规范模糊不清、没有发现可适用的法律规范。其二,法律发现结果的处理,即判断法律规范是否可以适用于案件事实。一是对于明确的法律规范,不需要进行解释,因为任何解释都可能是对法律规范的意义添加或减损,法彦有云“明确法律无需解释”。二是对于发现的模糊性法律规范需要进行解释。基于法律解释的一般原理,法律解释应该始于文义终于文义,其中可以借助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社会学解释、合宪性解释等方法。三是对于没有发现法律规范,即存在法律漏洞时,应该采用制定法内法律续造与制定法外法律续造两种方法。就前者而言,可以采用类推适用、目的性限缩等方法,就后者而言,可以采用法理、事物本质、其他社会规范等进行创造性适用。需要注意的是“法律适用方法也是法律形成的作用方式,包括法律解释(实定法,广义而言,包括习惯法)、制定法内的法之续造及制定法外的法之续造。三者系同一思考过程的不同阶段,非泾渭分明,常难以明确其界限,但各有其典型思考操作方法,仍有区别之必要。”[39]其三,构建法律推理模型,进行有效的法律论证。按照阿列克西的区分,法律论证可以划分为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两种形式。内部证成主要指法律推理过程,即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结合得出结论的过程。通常认为用于法律推理的大前提是由许多规范构建的规范群,只有明确且具体的法律规范才能构造演绎推理模式,得出确定性结果。但是如果某个法律规范存在不确定性,那么法律推理便会走向或然性。实践表明,在以不确定法律概念、法律原则等为推理前提的情况下,法律推理属于实质推理范畴。而无论是演绎推理还是实质推理,其推理的前提与结论的正当性都需要证成,而这便是外部证成的主要任务。总之,这种解决问题的体系化路径绝不是线性思维,而是一种螺旋前进的思维形式,比如在法律解释时存在事实与规范间的循环往复。如果案例教学只是培养学生的逻辑演绎能力,那么很可能导致学生机械思维的养成,忽视法律背后的基本原理与价值,失却案例教学的真正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