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在我国目前条件下,国家与企业(本文所说的企业均指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的财产关系究竟是或应该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学术界存在着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企业和国家之间的财产关系是建立在代理基础之上的,企业是代表国家在行使财产权。这种意见我们称之为“代理权说”。但是,国家对企业具有主权者和所有者双重身份。国家作为主权者出现时,代表它行使权力的只能是各级政权机构和主管部门,而不是企业;国家作为所有者出现时,它和企业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
一种意见认为国家将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交给企业,而将处置权保留给自己,因此,企业对国家财产享有所有权的部分权利。这种意见我们称之为“部分所有权说”。但是,把所有权的内容截然分开,分属于国家和企业,并不符合实际情况。因为实际上国家也有收益权,企业也有处置权。特别是在企业财权不断扩大的今天,企业也有处置权这一点就表现得更明显了。
最近,经济学界有人主张,企业和国家的财产关系应建立在租赁关系上。国家将生产资料租给企业,企业为此支付租金。这种意见我们称之为“租赁说”。按照这种观点,企业和国家成了完全“平等”的两个主体。企业租得国家财产后就可以“完全”摆脱国家的行政干预而自行其事了。这是一种在保留国家所有权的躯壳下实行企业完全独立自主的主张。
在讨论中,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国家所有制不是全民所有制的惟一形式,并且也不是最好的形式。因此,主张企业对生产资料享有完整、独立的所有权。这种意见我们称之为“独立所有权说”。与前一种意见相比,它更为彻底,连国家所有权这个躯壳都不要了。但是,我们觉得,在我国条件下,代表全民意志的必要的国家干预仍然是不可少的,国家所有权不仅在躯壳上,而且在实体上,都仍有保存的必要。(https://www.daowen.com)
在相当长的一个时间内,经济学界和法学界最流行的一种意见是企业对国家财产享有管理权或经营管理权这种意见。我们称之为“经营管理权说”。但是,“经营管理权”作为一个概念是很值得商榷的。
第一,“管理”一词容易和作为国家职能的“管理”混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一方面,国家在“经营管理”企业;另一方面,企业又在“经营管理”国家财产。其实,这是性质不同的两种管理。企业的所谓“管理权”应是民法、经济法中的“权”,它是一种以财产为基础的权利,而不是以国家经济管理职能为基础的行政管理权力。混淆这二者就会否认企业建立在财产权利基础上的经营管理权,从而最终会否定企业的财产权利。只看到企业对国家有行政从属关系的一面,而忽视了二者关系中还有平等的民事关系的一面,这会助长单纯用行政办法来管理企业的倾向。
第二,“经营管理权”不是独立的财产权,也没有体现出企业的独自利益。企业对于它所掌握的财产确实是有权经营管理的,但这还没有回答它对所掌握的财产享有的是一种什么财产权的问题。经营管理作为一种权利,必须以一种财产权利作为基础,它是从财产权中派生出来的。如果经营管理者完全没有财产权利,财产权利完全属于别人,进行管理就只是一种责任。只有具备财产权利时,经营管理才能成为权利。企业作为法人的特征之一就是要有自己独立支配的财产,因而也就有其独自的一些利益。这种物质利益必须有物质的依托才能存在和体现。“经营管理权”体现不出这种物质依托。
第三,“经营管理”更多的是经济学的概念,而不是法学的概念。作为经济学概念它既然体现不出企业的独自利益,那么,做为法学概念,它也就体现不出明确的权利义务。而法学概念要求权利义务内容确切。“经营管理权”的权利义务内容至今解说不一。有的认为,它的内容就是“对国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处分的权能”;有的则认为,它是和占有、使用、处分并列的一种权能。之所以发生这种权利义务内容上的含混不清,就是因为它并没有回答国家与企业的关系这个本质问题。
第四,“经营管理”不仅是企业的权利,而且也是它的义务。企业有责任进行经营管理,而且必须按照国家的要求来进行经营管理,任何经营管理上的疏忽和不当都违背它对国家应尽的义务。当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是完全相同时,这种权利显然不是民事权利。所以,“经营管理”作为一种“权”,它难以构成一种民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