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的适用范围及其效力[1]

民法通则的适用范围及其效力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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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颁布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我国民法的制定经历了较长的历史过程。1954—1956年和1962—1964年的民法起草工作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有一些不足之处,这是历史条件造成的。那时候的民事立法工作还没有遇到民法在整个立法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轨道上来,经济法开始在我国产生并发展。这些年来,经济法在我国发展速度之快、来势之猛,在世界各国经济法发展的历史上都是绝无仅有的。经济法的发展对我国经济建设起了重要作用,因此,在《民法通则》起草过程中,关于民法在整个立法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就是一个争论的焦点,也是一个涉及到《民法通则》的适用范围及其框架结构和内容安排的重大问题。《民法通则》的颁布在相当程度上起到了统一认识的作用,人们的认识应当统一到立法文件上来。但对于这个问题认识上的分歧和争论仍会存在。本文仅就这一问题谈点个人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