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不同的社会制度中,人们对民事手段和行政手段的认识和运用,有很大的不同。从封建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的巨大变化,给我们提供了一些很值得探索的客观规律。

拿破仑曾经自夸地说:“我的光荣不在于打胜了四十个战役,滑铁卢会摧毁这么多的胜利,……但不会被任何东西摧毁的,会永远存在的,是我的民法典。”拿破仑想使他的民法典永存,这当然只是唯心主义的幻想,但是,他用军事手段未能征服的欧洲和世界其他地方,都拜倒在他的民法典之下却是事实。拿破仑法典至今仍然是资产阶级民法的典范。现代民法也正是从这部民法典开始的。拿破仑在被囚荒岛时的这段豪言,不仅反映了他对自己亲自领导和参与制订的法国民法典的个人偏爱和自诩,更主要的是反映了刚刚胜利的资产阶级对民法的重视,对国家调整经济的民事手段的重视。法国大革命后,,在世界范围内产生巨大影响并流传后世的,是民法典,而不是其他立法文献。长期以来,资产阶级在从事理论研究和司法、律师等实践方面,人数最多、成果最多、影响最广的,也是民法(包括商法)。这一切都不是偶然的。

为什么民法这一古老的法律武器,一到了资本主义这个新的历史时期,竟然如同注入了神奇的血液一般,忽然焕发了青春,迸放出巨大的活力呢?

第一,民法是在商品经济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在封建社会中,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仍占着主要的地位。本来规模就不大的商品经济,又受到贵族专权、行会限制、割据壁垒、独立王国等重重阻碍,在整个经济中起的作用很小。这就决定了,调整社会的各种经济关系必然是主要依靠行政手段,上令下行,专制独裁。既然交换的规模相对地说不甚发达,民法调整也就只能限制在极为狭窄的范围内。例如,我国封建时代的皇室和大贵族、封建主所消费的大量用品,几乎都是由他们自己专有的工匠作坊生产制造出来的,在这里,完全是封建的自给经济,没有商品的交换问题。

到了资本主义时期,商品经济成了笼罩一切领域的天罗地网。资产阶级把一切物品,甚至劳动力以及人格、荣誉、知识、才能、婚姻、家庭关系等,都变成了可以交换、买卖的商品。于是,主要调整商品关系的民法便当然地随之而成为主宰生产、分配、交换、消费以及服务等一切经济领域的主要法律手段了。

第二,封建社会每个人的权利是由他的身份、地位所决定的。森严的等级,不同的特权,是社会的基础。皇亲、国戚、九品、四等。统治阶级就是通过这些金字塔式的不同等级来行使其权力的。行政手段便当然地成了调整经济的基本手段。

到了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标榜“平等自由”,商品交换是当事人之间权利平等和自由意志的表现。这种“平等自由”的原则,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特别是契约关系的核心。资产阶级要求把一切财产关系都纳入民事渠道,用“平等自由”的契约代替封建社会中的人身依附和等级特权。这样,民事手段便必然凌驾于行政手段之上,而成为国家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主要手段了。(https://www.daowen.com)

第三,在封建社会中,统治阶级的财富来自权力,有权便有财,有权便能有一切。而权力则来自身份、地位等各种等级。封建统治阶级不是依靠经济手段,而是依靠超经济的特权来取得、积累和扩大其财富的。行政手段则正是这种超经济手段的法律表现。

资产阶级则恰恰相反,他是先有了财富然后才取得权力的。他的权力来自财富,权力的标志是财富,权力的大小也取决于财富的大小。这种财富的标志则是商品和货币。有了商品和货币就有了财富,有了财富也就有了实权,从而就能维护和巩固其统治。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得出结论:从社会的特征来观察,封建社会必然是重行政手段而轻民事手段,而资本主义社会则又必然把民事手段置于头等重要的地位。这是由各自不同的社会制度的根本性质和特点所决定的。

那么,社会主义社会的特点又是怎样的呢?

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由于受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里所作的论述的影响,人们普遍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资料不属于商品范畴,在流通中它是作为产品而调拨的,不是作为商品而交换的。这样,就把民事手段几乎完全逐出了调整生产资料流通的领域,行政手段成了惟一的手段。人们还认为,社会主义社会商品交换之所以存在,其基础是两种所有制。随着两种所有制逐步向一种所有制过渡,商品经济的范围也将相应地日益缩小,而且把这种缩小的快慢和多少看成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快慢和成熟程度的标志。这样一来,民事手段甚至被视为一种会扩大价值规律的自发性,破坏国民经济计划性的邪恶因素。在这种理论指导下,重行政手段、轻民事手段的思想便有了广阔的市场。可是,三十年来的实践证明,上述认识和做法是片面的、错误的。

社会主义的社会化大生产也仍然是大商品生产。商品流通的产生基础不仅和私有制有关,而且也和生产发达的程度不可分割。经济越发达,社会分工越细,生产越专门化,商品流通的规模与范围也必然随之而越扩大,调整商品流通的民事手段的作用范围也就应该越大。这并不是资本主义社会和私有制社会所特有的规律,社会主义社会也不例外。

但是,社会主义的大商品生产又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要保证计划的指导作用,和国家的统一管理,就不能无限制地扩大商品交换的作用,造成自发的无政府状态。正因如此,行政手段也是不可缺少的。在社会主义大商品生产的条件下,我们必须把民事手段和行政手段结合起来,用以调整整个社会经济关系;而且必须十分重视民事手段的重大作用,充分利用民事手段作为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巨大推动力;必须以民事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这是社会化的大商品生产本身所固有的客观规律的要求,如果违背了这个规律,就必然会受到相应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