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立法
建国初,我国把包括民法、婚姻法等一切法律都废除了,这是不应该的,它导致了民法立法的空白。我们当时的做法比苏俄还激烈,苏俄土地法革命只是把所有土地都收归国有,并没有废除婚姻、租赁等法律。
我国的民法立法有起有落:50年代,我国按照苏联模式发展经济,到了60年代,我国不学习任何国家的经验,走中国式的道路。这一时期没有民法,只有民事政策的宣言。80年代,我国实行了改革开放,充分借鉴了西方优良的东西。但当时城乡改革不明确,这使得民法立法先天不足。因此,当时在民法领域中,只制定了民法通则和一些单行法规。今天,我国民法的经济基础已经具备了。今天要制定的法典,显然应该是21世纪的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太老了,已经不适于今天了,德国民法典虽有跨世纪的意义,但毕竟也是100年前制定的,有许多过时的地方。
21世纪民法发展的趋势有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有关人身权的保护问题。二战后,加强人权是世界的潮流,我们也不能例外。
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提出的生命、人身权受损后的赔偿,非常有限地涉及到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现在我们明确地提出了精神赔偿。1986年出台的民法通则只规定了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名誉权受到侵害后,才能请求精神赔偿。但海淀区法院在这方面做出了突破,其在审理在吃火锅时被毁容的少女诉火锅店一案时,作出了少女获得巨额精神赔偿的判决。最近,司法审判越来越大力重视精神赔偿。关于这些要求精神赔偿的情况,由于目前立法不足,其是否成立比较难以把握。(https://www.daowen.com)
另外,我国也没有规定隐私权。另有环境工作者提出公民应享有环境权。
2.侵权行为在民法中的地位更加重要。传统民法中的民事责任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在法国、德国的民法典中,违约责任在篇幅上远远超出了侵权责任。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侵权责任也很少。在不久的将来,产品质量、不正当竞争、环境污染、碰撞、房屋桥梁的倒塌等都将成为侵权问题。另外,医疗事故也将产生侵权问题。在医疗事故中要解决的问题是:一是谁来鉴定责任。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因此不能让医院来鉴定。二是行政法规的效力应不及民法通则。三是谁负责举证。一般来说应该由受害人举证。但病人怎么举证呢?因为资料根本不在他手中,因此应该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由医院提供证明自己无过失的充足资料。
总之,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随着社会制度意识的深化,侵权案件会越来越多,越来越广泛。
3.随着知识经济的迅速发展,无形财产的份量也越来越重。一是产权形态多样化。有的国家认为股权、知识产权、租借权也可以是物。大陆法系比较注重传统民法上的物权与债权的分类,所以它比较强调物的实体性。二是无形财产除知识产权外,还有商业信誉权等信用权。资本信用是资本越大,信用越大,但它不能代替商业交易信用。这种信用也是宝贵财富。商业信用可以表现为信息,对签约方来说非常重要。三是关于电子交易或如何使用高科技的问题。如使用电子合同出现问题,造成了损失时,责任该由设计者承担,还是由使用者承担。
4.21世纪的民法必将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逐渐融合的产物。日本、我国台湾等逐渐吸收了英美法系的有关内容。在制定合同法时,我们把合同法看成应该是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融合的产物。在我国的合同法中,我们把美国的代理制度、经纪人制度和信托制度等观点带入进来。所以我们制定民法典时也要把两个法系融合起来,而不能对德国、法国的民法典照搬照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