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权研究》序[1]
近20余年来,通过改革开放,我国的国民经济迅速增长,综合国力也日益增强,取得的成绩是巨大的。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经济生活中还有一些深层次的矛盾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其中,国有经济的改革未能从整体上获得突破性进展恐怕是矛盾积累的根源所在。从这个意义上讲,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制的深化可以说是影响全局的一件大事。
国有(营)企业一直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一个中心问题、敏感问题。关于它在改革中的出路,早在1983年起草《公司法》时就有争论。当时,对于在《公司法》中是否规定“国有公司”,即名为公司实为国有企业的“公司”的问题,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该规定,因为在我国存在着为数众多的这样政企合一性质的国有公司。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公司法》不应规定这种政企合一性质的国有公司,一律应规定为市场经济模式的公司。从1986年开始,《公司法》起草方案改为分别起草《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两个单行条例,这就回避了在《公司法》中是否将国有公司作为一种公司类型加以规定的问题,直至1993年《公司法》通过这一问题才得以解决。但由于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制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对国民经济整体进行战略性改组。所以,通过后的《公司法》仍保留了两种公司并存的局面:一种是以公司名称存在的国有企业;另一种是市场经济模式下的现代公司制企业。这样,这两种公司何时并轨为市场经济模式的公司,或者说国有企业未来的命运究竟如何的问题仍旧没有解决。1999年9月召开的中共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所通过的《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出了明确的纲领,有了最终的答案。该决定确立了今后国有企业改制的方向——向现代企业转轨;标准——向规范化公司转轨;期限——在2010年前改制完毕。这一目标的提出,就使得对国有企业改制问题的研究不仅对个别国有企业具有指导意义,而是对整个国民经济有战略性指导意义。
前不久,我国又与美国达成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入世”在即,这是机遇、也是挑战;特别是对于国有企业而言,更意味着改革的紧要与关键。从世界各国的相应理论与实践来看,进行公司制改造,确实为国有企业尽快走出困境、适应国际竞争的一条可行之路。在法律上,传统的国有企业改革为现代企业的公司制,在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上发生了一个根本性的变化,就是国有股权制度代替了国家所有权制度,国有企业也从而真正转变成为了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合格的市场主体。国有股权是一种以国有财产对公司出资而形成的新型资本化民事权利。它的客体是公司中的股份(出资比例),而不是公司的具体财产;与国家所有权迥然有别。国家可以是所有者,但它不能作为股东来参加股东大会。由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国有股的股东、即国有股权的主体来具体行使股权,不仅必需,而且非常有益。国有股权必须人格化、具体化,走出国家所有权和行政权的阴影。国有股权制度本身既不失为改革国有企业弊端的一剂法律良方,决定它的内容是否规范、健全,运行是否顺畅、有效,又同时可以作为检验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成果优、劣的一个重要法律尺度。但是,我国国有股权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起步未久,在许多方面亟待完善;并且,国内法学界对这一制度的研究也尚属薄弱,有待加强。(https://www.daowen.com)
我所负责主持的“八五”社科基金项目“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中的国有股权问题”这一课题,就是在这一历史背景下从1995年开始的。当时,主要组织了我的博士生、杨振山教授的博士生以及中国政法大学法制研究所、民商法教研究的教师成立课题组,提出了若干分课题,分工担任调查研究任务。田建华教授协助我具体负责了前一阶段的工作。我的博士生龙卫球协助我具体负责了中期工作。《国有股权研究》这本专著是刘智慧、程合红和王洪亮在其自己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形成的。他们经过4年的调查研究,对国有股权制度中的许多问题,如国有股权的性质、国有股权的产生、国有股比例以及国有股权的行使、转让等,都作了比较全面、细致的研究分析,提出了一系列值得重视的意见。同时,他们对长期困扰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制的若干理论和实践问题也进行了认真的思考,提出了较为系统的建议。应该说,《国有股权研究》一书不失为一部密切联系当前实际情况、实际问题,具有综合性、系统性的专著,具有相当的学术价值和政策参考价值。当然,本书中的各种论述不能说是最后的定论,它所提出的政策建议也不一定尽善尽美,但该书作者的探索精神是值得赞许的。我为他们的努力结果感到高兴。
正值“千禧”年,本书也即将付梓出版,我很高兴为之作序,作为向新的千年的贺礼,将其推荐于读者,尤其那些是关心和投身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人们。
1999年12月31日北京
【注释】
[1]《国有股权研究》,刘智慧、程合红、王洪亮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