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明晰是企业改革的首要目标

一、产权明晰是 企业改革的首要目标

第一讲商事企业制度。我国的改革开放使企业的形态和有关企业的法律逐渐完善,或即将走向完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了解我国企业立法存在什么问题,有哪些形式。从我国40多年的历史来看,我们习惯以所有制来划分企业,它的注册登记、地位、权利义务能力、资格,都是首先看它的所有制。按这种划分传统的所有制有四种,全民、集体、私营、个体。现在这四种所有制企业都面临着挑战和全面改造,甚至可以叫全面消灭。就是说不仅国有企业要改制成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集体企业也面临着改制,私营和个体今后还叫不叫私营企业或个体企业,或个体不叫企业还叫户,都是新的问题。有关部门曾下了一个通知,不许叫民营企业,我前两天还在上海市工商局问这有没有依据,《工商时报》争论这个问题,既然民营企业不许叫,那国有企业能不能叫?我说法律上没有任何一个法律定义了民营企业或民营企业的组织规则,所以从法律上说,没有一类企业叫民营企业,不能注册为民营企业,但作为一个探讨当然可以。私营企业和个体企业的叫法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那么现有的划分企业的方法有哪些弊端呢?第一依所有制来划分企业本身就是不平等的,在计划经济下,要完成国家计划,完成国家税收靠国有企业,虽然国有企业的税收和信货有优惠,然而税负是重的。公司法在起草过程中,在国有企业中要不要分国有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事实上国有股有国有股的地位,法人股也不同,它的流通也不一样,外资股A股、B股地位也不一样,不一样意味着不平等,而市场经济要求是平等竞争,如在法律中规定了它们的不平等,则必然违反了市场经济的规律。公司法基于这个原则没有把股权、股份分为这四种写进去,既然不能以主体资格所有制来划分企业,也就是不能以主体资格的所有权来划分企业所有权,股权所有人只是主体资格不一样,不应这样来区分它的地位、权利义务、不同的性质。

第二现在以所有制来划分存在着一个问题就是产权不明,全民的可以说是国有,产权还明晰,但再进一步问还有不明的地方,国有的产权不明表现在两个问题上。第一,国有财产到底是分级所有还是分级管理呢?还是分级享有投资权?我为什么要提出这个问题呢?因为在制定国有资产法和已经开始制定的物权法都讨论到这个问题,就是国家所有权到底是国家所有、分级管理呢?还是分级所有?分级享有投资权?这三个到底是什么东西?在国有资产法讨论时有两种尖锐的意见,有的说我国现在虽然不是联邦制的国家是中央集权的国家,但这样的国家是不是都是统一的国家所有呢?从世界各国来看,包括法国除了有整个中央的国家所有,还是地方所有,如巴黎市政府的所有,但没有把所有权全部集中到中央再分配到下面的。那么我们将来的物权法,国有资产法最重要的一点是资产的所有权到底怎么归属,在这个基础上有人提出我们也要搞分级所有,中央有中央的国有、地方有地方的国有。这些理由主要是有分税制,中央有中央的税收,地方有地方的税收,地方以其财产来投入就形成地方所有。另外一些人说现在不能搞地方所有。第一是我国有大量的国有企业下放了,鞍山下放到辽宁,首钢下放到北京,如果有地方所有的话,60年代中央都投资到东北则财产都是东北的,现在包袱重了,又都是东北的,这样下去会不会把全民财产分割成各个地方所有?也害怕这样一来我国的经济变成了诸侯经济,这个问题仍然没有最后定,但中央的倾向是统一所有,分级管理。第二,谁代表国家来行使国家产权,这到现在争论仍很大。公司法在起草中就涉及到国有股的产权由谁来行使,如果说所有权是政府,是国务院,那么股权呢?投资权呢?投资权与股权与管理权不一样,所以投资所形成的股权,管理所形成的管理权和所有者所形成的所有权是不一样的。公司法只在原则上规定了一个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但到底谁是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呢?还是不明确,仍然需要法规或规章来具体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