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方面的发展,是建立现代企业法律机制
建立现代企业法律机制,在我国是在国企改制中,处理好现代企业形态的法律关系。
国有企业改制的任务是要变为新的企业形态,所以我们要搞清楚新的企业形态,特别是公司的特征。现代公司有三大基本的法律关系:一是公司和股东的关系,二是公司与政府及其他企业的关系,三是公司和其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法律关系,就是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关系,现代企业要明确这三层关系。
1.公司和股东的关系。公司和股东的关系是资本的关系,资本的信用和资本的真实是企业的命脉。企业有多大的资本,对外就有多大的信用,市场经济交往中非常重要的是信用有多大。比如说,外国将中国银行的资本信用评估到了第40多位,我们要证明中国银行不止第40多位,我们就要告诉他们中国银行多少年前注册的资金就达900多亿,现在达一万多亿。这就是中国银行对外的信用,以这么大的信用它才能在国内、国外发行债券。金融行业现在存在的很大问题就是资本信用不够,许多金融企业本身的资产是负债经营,或者亏损严重。要增强我们金融机构资本的对外信用,确实让人家相信你,认为你有足够的财产,足够的资本,足够的总资产来偿还你的债务,这个国家金融的对外信用就提高了。不仅银行,我们的企业也存在这个问题。市场经济里一个很大的问题是,我们的管理人员也好,政府人员也好,都缺乏资本信用意识。不论是投资,或者在交易方面都缺乏这样的意识。七届人大后搞过清理整顿公司,当时清理整顿了中央五大公司,包括康华在内。其中有一个向七届人大常委会报告清理整顿五大公司时举的例子,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下面有一家国际租赁公司,在去年10月份向美国一家公司投资了8百万美元。但是到了第二年,美国那家公司破产了。破产以后,股东一分钱也拿不回来了。所以短短的三个月左右,投资的8百万美元都没有了。这个报告在结论里讲,作为投资决策者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在作出投资决策的时候,不了解被投资公司的资信状况,贸然投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可见,投资的第一要义是要了解被投资公司的资信状况,交易方面更是这样。我们有许多和对方订立的交易合同,对方都无法履行。有人说这是受骗,也有人说这是合同欺诈。其实,在和对方订立合同的时候,不去了解对方有多少财产,也不去了解对方有多大偿还债务的能力,就和对方签订合同。如果对方不履行合同,有的可能就是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笼统地说这就是欺诈,也不一定。关键是我们自己在进行投资和交易的时候,首先要确立资本信用意识,这是非常重要的。资本信用显然要求资本真实,资本不真实,哪里来的资本信用呢?注册资本是5个亿,对外信用就应该是5个亿。但是,5个亿拿不出来,或者5个亿只拿出1000万,哪里含有5个亿的资本信用呢?所以,资本信用必须以真实作为它的前提。
当前我国国有企业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资本不真实,很多皮包公司更是这样。所以我们在修改刑法的时候,参照了原来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违犯公司法犯罪的规定》,写进了在资本不真实情况中,有四种严重情况下可以对主管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判五年以下徒刑。这四种严重情况有哪些呢?第一是注册资本不真实。按照我们现在的法律规定,你的公司注册资本是多少就必须交多少,这样才能成立公司。比如一个公司注册的是5千万,就必须要交足5千万。如果到时只拿出1千万就成立,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事责任。第二是利用虚假的验资证明来注册,情节严重的,构成刑事责任。验资报告必须真实,会计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就要承担财产责任,情节严重的也要承担刑事责任。第三,法律上规定,出资必须转移财产权利,没有转移而情节严重的,也可能构成刑事责任。出资意味着股东把自己的财产变成公司的财产,股东如果用货币出资,就必须把钱从自己的账号转移到公司的账号上;如果出资的钱仍然留在股东自己的账号上,就不算出资;股东如果是拿实物出资,如房屋、土地的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就必须办理财产的过户手续。例如一个中外合资企业,外方拿现金、设备出资,中方拿房屋或土地的使用权出资,双方发生纠纷时,请求国际仲裁委员会仲裁;在国际仲裁委员会,中方提交土地或房屋的产权证,但产权必须过户到这个合资企业,才能证明自己出资了,否则就是没有出资。国际上对这一点要求很严格。第四是出资以后抽逃资本。这种现象也经常出现。公司和股东的关系,就在于资本真实,股东要确确实实出资了。公司和股东是两个主体,我国的证券法、公司法刚刚通过,其中都规定了公司可以状告股东,股东也可以状告公司。这种概念我们的国有企业显然没有。我们传统的企业没有股东,没有股份,也没有股权这个概念,当然也就更没有企业与股东之间的关系了。
2.公司与政府及其他企业的关系。公司与政府及其他企业的关系,这里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就是独立法人的原则。所谓独立法人的原则就是公司能独立支配它的财产,能以它全部的财产去抵债。而我国现在的国有企业,就很难独立支配自己全部的财产。一个国有企业要想卖掉自己重要的机器设备或厂房、土地,必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同意。当国有企业转化为现代企业后,就能独立支配自己全部的财产了。我们可以这样说,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破产制度,相当于一个硬币的两个面,这边是公司,那边就是破产。如果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抵债,就要进行破产。现在国有企业的破产机制举步维艰,我们正在制订一部新的破产法,以代替目前施行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法。现在国有企业的破产,要试点,还要经过批准,但是当建立起现代公司的机制后,只要说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抵偿他的债务,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不上市公司,都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企业破产机制的规定,由法院判决,自然而然地进行破产。不像现在国有企业的破产那样要涉及许多方面的复杂问题,真正的现代企业建立后,破产机制也就进入了正轨。
3.公司和其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这一部分和国有企业也不太一样,厂长负责制、厂长任命制、厂长对于企业的损失不承担责任是国有企业管理机制中三个大特点。现代企业制度在这三点上都有重大的转变。第一,现代企业实行三会制: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具有决策权,重大问题须经股东会讨论通过;董事会行使管理权;监事会行使监督权。所以说,现代企业不是厂长负责制,而是由三会分别来行使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第二,现代企业制度实行的是选任制加聘任制,而不是委任制、任命制。董事会的成员及董事长、监事会的成员及监事会主席都是经选举产生的,经理要由董事会聘任。聘任制就是合同的机制、竞争的机制和公开的机制。通过这种机制选任经理,能加强透明度和竞争性。第三,从责任来看,现代企业和原来的国有企业有很大的不同。在讨论制定1986年《民法通则》时,就讨论过国有企业的厂长因违法、越权和超出经营范围的其他活动而给企业造成损失时,要不要承担责任的问题。讨论时有人举过这样一个例子,比如一个国有企业的厂长进行走私,走私的目的不是为了把钱落入自己的腰包,而是为企业的职工发工资、谋福利,可是走私赔了钱,赔的钱应由谁来承担责任呢?1986年《民法通则》第49条是这样规定的:企业法人如果有超出经营范围的违法活动,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即由企业来承担财产责任,赔偿财产损失),还可以给法定代表人(厂长)以行政处罚或罚款,构成刑事责任的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是说,如果发生走私这样的违法行为,厂长承担行政处分及罚款,构成刑事责任时承担刑事责任,给企业造成的损失厂长可以不赔偿。这样的做法在世界其他国家的法律里是行不通的。比如有10个股东共出资100万元办了个公司,选举了董事,聘任了经理,这个经理买走私汽车,造成100万元的损失,假如这100万元的损失都要公司来承担,即由股东来承担,股东当然不愿意。所以,在世界各国的民商法里都需要划定一个界线,即什么情况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由他本人承担责任,什么情况下他造成的损失由公司承担责任。世界各国大致划了这样两个界线:一是违法行为自负,二是越权行为自负。现代企业的重要特征,就是对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的权限在法律和章程里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比如规定了签某些合同、买不动产等不在经理的权限之内,经理越权实施了这些行为,出现问题就要由他自己负责任。《公司法》第118条规定了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要承担责任。如果董事会的决定违反了法律或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要对公司负赔偿责任;如果某个董事在作出这样的决议时表明了异议,并在董事会的决议记录上有记载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在现代企业的发展中,公司和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问题是很重要的。
当代民商法在民事主体里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集团化的趋势。二战前,公司的股东基本上都是个人,而现在,一个公司往往成为另一个公司的股东,这就是公司的兼并和集团化。现在世界上集团公司和控股公司的模式越来越多,比如奔驰与克莱斯勒合并,波音与麦道合并,我国的电力、核工业、远洋轮船等也倾向于改组为集团性的公司。集团公司中,母公司与子公司是关联企业,这是很重要的一个问题。世界许多国家及我国的台湾都有关于关联企业的规定,我国现在还没有。在形成集团公司时,要搞清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即什么时候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什么时候不承担责任。过去我们的总公司习惯于对下面的分公司进行行政性的领导,人事和产供销等问题都由总公司说了算。在改制为现代企业后,就要将行政性控制改变为资本性控制。这两种控制有什么不同呢?如果母公司对子公司是行政性控制,那么母公司很可能要对子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如果是资本性控制,母公司就可以不承担责任。因为子公司和母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举一个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有一家大企业,它下面有一家小公司与美国的一个公司签订了输出矿产品合同。由于质量问题,美国公司在美国提起诉讼,要求几百万美元的赔偿。美方知道这个子公司资金很少,赔不起,于是就将总公司——外经贸部下属的一家最大的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美国一个著名的中国法教授在为原告出具的意见中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果一个子公司实际上不具备独立法人的资格,母公司就要承担其全部责任。该教授说,通过他们调查,这两个公司是同一个地址,同一部电话,同一个负责人,所以这个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我在为被告方出具的意见中对该教授进行了反驳。但这个事例告诫我们,在改组为集团化公司后,仍然习惯于人财物、产供销的一体化的控制,在发生国际纠纷时是很危险的,因为这恰恰证明了子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资本控股的管理由母公司负责,从而控制子公司的董事会,由董事会做出的决策来与母公司保持一致,这样就仍保留了子公司的独立的法人资格。从这些方面来讲,说明我们的现代企业,尤其是股份合作企业,虽然有很多自己的特点,但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上,仍有很多事情要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