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民间性、自治性和独立性
什么是仲裁的特点?我比较赞赏这三个性:民间性、自治性和独立性,我觉得这三性最能概括仲裁机构、仲裁活动的特色。
我们现在的民间性开始显得不足,有客观原因,就是从行政仲裁转轨到所谓的民间仲裁总要有人来组织,从政府组建的角度,当初曾一再考虑司法部门,因为司法部门管理律师、公证,最后只把司法部门作为登记机关而不作为管理机关,主要是考虑到我国司法部门的职能与西方不一样,司法部门没有管理审判的机构,最后确定了法制部门来组建。建立仲裁机构和制度,从中央到地方,法制局起到了无可非议的巨大作用,没有法制系统干部从上到下的巨大努力,不可能有今天的成就。但是我们应该看到,这个作用是过渡性的,我毫不讳言地说,这个过渡作用是为国,不是争自己的权,也可能法制部门有些入就在仲裁机构落脚了,但是,绝不等于说将来仲裁机构的管理、监督永远都在法制部门。大家看到我们国家精简机构的情况,很多部门过分争自己的权反而事与愿违,从这个意义上讲,不是争权,而是使我们建立的仲裁机构如何真正符合仲裁法的要求。实际上从中世纪开始,仲裁所讲民间组织是从商会发展起来的,对不愿到法院打官司的商事纠纷,人们往往请商会解决。既然我们把仲裁看作民间的,这个民间应该同商会联系在一起,绝对不是一般公司含义的民间,国际仲裁委员会所属的国际贸促会就是商会,我国正着手搞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会和行业协会法,我国现在还没有商会组织,现在争取把工商联建成商会,但是也有不足,因为工商联是私人企业家的组织。我们现在所说的商不是商业的商,而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开办工厂、电影院也是商,这些工商联是不能包含的。商会怎么成立还有争论,所以我说我们现在国内的仲裁制度还处于一个波谷状态或者过渡状态。民间组织起步的时候,要借助政府的力量,接受政府的指导,甚至是领导和监督,将来要逐步走向民间。(https://www.daowen.com)
第二个是自治性,自治性不仅仅包括仲裁是自律管理这么一种性质的机构,而且包括我们以后要有仲裁协会,仲裁法中明确规定了仲裁协会是仲裁自律管理监督的机构,就像律师协会。但是我们更应该思考这个问题,就是仲裁协会的自治性应该表现在它的章程和仲裁规则上。西方国家的仲裁机构都有自己独立的章程和仲裁规则,我主张仲裁法是国家的意志,谁都不能违反,而国务院的仲裁示范规则只起示范作用。仲裁法中不够完善的地方,有的只能通过修改仲裁法来解决,有的则可以通过仲裁委员会制定自己的章程和仲裁规则来解决。北京仲裁委员会不久前开过一个会,就是针对送达难的情况修改自己的仲裁规则,加一个公告送达。仲裁法中没写公告送达,但又没禁止公告送达,仲裁机构在规则中规定公告送达违不违法呢?我认为是可以的。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就是既要有国家的意志,又要有当事入的意愿,国家意志是法律,当事入意志表现最突出的东西,一个是合同,一个是章程。有人问我,现在正在搞合同法,合同法的规定是越详细越好呢,还是原则一些好呢?如果规定非常详细,而每一条文都是强制性的,不能改变它,那等于国家在给当事入定合同。但如果每一条规定都很原则,执行起来就产生歧义。所以最好的合同法应该是既规定得详细,又规定了哪些情况下当事人的意志必须服从国家意志,哪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自主地解决事情。我建议大家对仲裁法不要随便去突破,但是在仲裁法没有规定的地方,你们完全可以在自己的章程和规则中加以补充和阐明,我们并不需要全国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都千篇一律,一字不差。
仲裁的独立性更复杂一些,起码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庭的关系同法院中的审判委员会与审判庭的关系不一样。我1951年至1956年到苏联学习,曾有三次实习,其中一次是在法院。当时合议后审判员在审判庭内必须作出判决,作不出判决不准出来,别人给送饭进去,那真正是审判员的独立啊!不需要听庭长、院长、审判委员会的意见。我们的审判庭呢,审判员不仅要请示庭长、院长,下级法院还要请示上级法院,所以有不少学者提出,我们审判制度、司法制度中很大的一个漏洞就是把审判权级别化,把审判机构级别化,下级必须服从上级。法院上下级的概念绝不应该是行政机关下级服从上级的概念,一审不对你可以用二审撤销或改判,但你不能以官压人,我们现在的法院很大程度上有官僚化倾向,可以搞一个区委书记来当法院院长,这种状况的弊端就是把审判权的独立通过级别的模式淡化了。审判权独立的重要标志是审判员的素质,他的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素质都很关键。仲裁没有级别的约束,仲裁员很独立,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可以不听,无论是仲裁委主任还是仲裁委本身才能对仲裁庭办案施加任何影响,我觉得这里面既有仲裁委员会的独立性,又有仲裁庭的独立性,又有仲裁员的独立性。仲裁一裁终局,仲裁员又有那么高的独立性,应该说仲裁员所要求的素质比审判员高得多的多。现在法院的司法是今年上半年中央政法委员会在全国重点整顿的,这个司法腐败虽然也有业务素质不高的问题,但更多的是职业素质、道德素质不过关。所以我们讲独立性必须建立在客观保证的基础上,这个保证就是仲裁员的素质要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