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民法和商品生产的密切关系通过民法制定工作几起几落的历史表现得特别明显。第一次民事立法是在1955—1956年间进行的。当时正是开始第一个五年计划之时,大规模经济建设刚要起步,经济的繁荣活跃需要充分利用商品经济的积极作用。这时开始制定民法正是国家重视经济建设、重视商品经济作用、重视法制的必然体现。但是,为时不久,商品经济的作用和规律被抛诸脑后,国家经济建设受到严重挫折,民法的起草工作自然也就束之高阁了。
我们党在总结了大跃进时期忽视经济规律、忽视商品经济作用的教训之后,1962年开始注意按经济规律办事,搞活经济,发展经济。正是在这个时候,民法的制定又重新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开始了第二次起草工作。人们满有信心地期望国家从此走上重视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的轨道。但是好景不长,“以阶级斗争为纲”路线使我国的经济走到几乎崩溃的边缘。民法的起草工作自然也就随之夭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经济建设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都是重视商品经济作用的体现。正是在这种形势下,于1979年又开始了第三次民法起草工作,并且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属于民法或与民法密切相关的单行法规。特别是在十二届三中全会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公布之后,计划指导下的商品经济作用又被提到新的高度来认识,《民法通则》正是在这种形势下制定和通过的。(https://www.daowen.com)
民法三次起草工作的起落说明:
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而这种关系正是商品经济关系的体现。商品经济越发达,就越需要民法;反之,商品经济作用越被限制,民法也就越受忽视。民法是商品经济的法律表现。
民法和经济法都是直接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部门,它们可以直接促进和保护生产力的发展。社会主义时期的主要任务是发展生产力,因此,必须重视民法的作用。小平同志最近提出: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民法通则》的制定和颁布正是这一指示的具体体现,也是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有机结合、用法制手段促进经济发展的集中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