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证券化——市场经济化的必然要求
2026年02月17日
五、权利证券化——市场经济化的必然要求
在证券法中,把权利表现在证券上,使权利与证券相结合,便是权利的证券化。权利证券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它是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方法。股票、债券作为有价证券,不仅记载一定的权利,而且本身就代表一定的权利。
何谓有价证券?它有何法律特征?有价证券是指任何一种与权利紧密相连的文书。没有这种文书,权利就不能实现,也不能转让他人,有价证券代表的一种权利,是行使权利的前提条件和权利存在的证据。由此可见,有价证券有如下法律特征:第一,有价证券与证券上记载的财产权利不能分离,证券权利必须通过证券的物质载体而存在,证券丢失了,原持券人就丧失了券面所记载的权利。第二,有价证券持有人只能向特定的、对证券负有支付义务的人主张券面的财产权利。第三,对有价证券负有支付义务的人是单方面履行义务,无权要求持券人给予相应的对价,即一方提示证券,一方履行债务后收回证券,债权债务关系就可清结,双方都十分方便。证券法应体现有价证券的上述特征。特别要指出的是,权利证券化完全符合市场经济社会债权迅速转移、形成流通的要求。将权利结合在证券上,让与证券发生让与权利的效力,让与证券极为方便,反复让与即形成流通。由此可见,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产生,使得权利可以以简便的方法转让,而证券法要确认这种转让的法律效力。
此外,证券法应确认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流通方式的便利性。这就是说,证券法应根据商行为的特点,为方便商行为主体加速证券的流通,应多制定任意性规范,在交易条件和形式上,给商行为主体以广泛的自由。(https://www.daowen.com)
【注释】
[1]本文原载于《中国证券评估》1993年第1期,系与梅慎实博士合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