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文化以法典化为其形式理性

(六)民法文化以法典化为其形式理性

谈及大陆法系,首先要谈及民法;谈及民法,必关注其法典化的表现形式。当然,称法典化为民法法系的标志似乎有些牵强,一些学者是不同意这种归纳的。[17]不过,我们也不能忽略这样一个真实,自公元六世纪查士丁尼帝编纂民法大全始,直至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和本世纪各国的民事立法,均是以法典为民法的载体。即使我们不将此作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差异,也颇值得我们去思索其中的奥妙。民法法典化倾向是自然法哲学影响的结果。如前所述,自然法的倡导者们崇信理性的力量,认为凭此即可发现一个理想的法律体系。他们力图系统地规划出各种各样的自然法的规则和原则,即与一切时代、与所有各族人民所共有的、不变的、普遍适用的规定,并将它们纳入一部法典中去。[18]所以,正是自然法哲学掀起了强大的立法运动。参加法国大革命的理性主义的崇拜者们设想,只要从自然法学派思想家所建立的基本前提进行推理,人们就能够取得一种可以满足新社会和新政府所需要的法律制度。[19]这种法律制度,必然是民法制度,而所制定的法典也必然是民法典,因为只有它才首先确认了所谓人的“自然”权利。所以,民法文化以法典化为其形式理性,成为在自然法哲学影响下的自然而然的事情。(https://www.daowen.com)

民法通过法典表现出来,但并非任何一部民法典均能体现出这种文化性来。民法典不等于民法,正如人的头颅不能代替大脑一样。如果在法典中没有负荷价值,也只能是徒具其形。价值需要载体,法典需要精神,两者完美结合方能体现出民法文化由意念走入生活。因此,法典化仅仅是民法文化的形式理性,绝非其灵魂之所在。不尊重人的自由、平等的民法典不是民法精神的产物,而是其异化的畸形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