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物权法

二、物权法

对于正在启动的物权法,我重要谈以下一些方面的认识。

1.国家所有与全民所有不完全是同一个概念。全民所有等于国家所有吗?这是有待进一步明确的问题。国家所有的物分为流通的和不可流通的。罗马法中,可流通的物的国家所有,存在于私法领域中,而不可流通的,则存在于公法领域中。

在市场经济领域中,国产与私产不应地位不同。公司法把股份分为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这是不合理的。

2.国家所有权是统一所有还是分级所有。世界各国均无统一所有,如美国有的州的财产比联邦的还多。我国是分级管理,把地方财产给地方管,并不可以说就归地方所有。市场经济是利益关系的表现,中央和地方有各自的利益。举个例子,如果各省的人民银行被取消了,中央不会将其分级所有,而是由国家所有,分级管理。

3.集体所有是一个产权不明晰的概念。集体究竟是谁?我国现在已经不存在劳动者的集体经济了,这是否就可以回避这个问题?另外,在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问题上,要根据征用的土地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还是商业利益而给予农民相应的合理的补偿。

4.农民对土地有什么权利。开始说,有人怕农民有了土地所有权后,会出让土地,所以有人主张给农民永佃权,但又怕“永远”不合理。所以,关于农民对土地享有的权利,有待法律进一步具体明确。

农民的承包权往往和承包合同联系在一起。承包合同没了,承包权也没了。人们担心这种只有债权性质而没有物权性质的合同。(https://www.daowen.com)

5.法人所有权的问题。有人说这个问题应该在公司法、企业法中规定,而不该在物权法规定。这个问题仍在争论当中。在现代企业产权问题上,有人说企业享有法人所有权,国家享有终极所有权。但也有人批评这一观点,理由有2个:一与所有权单一相违背;二会把固有财产变成企业集体所有。

另外,宗教庙寺的财产不应为任何主体所有,而只能归宗教庙寺自己所有。这一想法曾经想写进民法通则中,但后来没有成功。

6.股权是否应写到物权法中去。在我国没有商法典,把股权写到商法典中去不现实,要解决这个问题,可以考虑写入物权法。而且,为什么不能把股权写到民法中去呢?为何于拘泥物权法和债权法的分类呢?何况,今日物权法与债权法之间的界限已经逐渐淡化了。所以,我们完全可以把股权写到物权法中去。

7.物权法定主义。我国要不要保留典权?如有人要出国留学几年,可否把房子典给别人住,而获得补偿?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还有学者主张把担保法内容中的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也放到物权法中去。

【注释】

[1]本文系1998年10月在中国政法大学昌平新校所作的演讲。由本校法律系1998级7班刘洋同学提供录音,1998级6班戴建民同学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