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法和程序法问题
经济领域内的人治现象部分地是由于不重视程序法而引起的,也可以说,正是经济宏观决策的人治现象造成了程序规范的欠缺,因为决策程序的规范化本身就意味着它的法治化。由此可见,经济领域法治化的一个重要关键是重视和完善有关程序化的规范。今年七届人大五次会议讨论和通过了三峡工程,这应当说是决策程序化的一个重要进步。但这只是个别例子,并没有普遍的意义。有些代表问:如果三峡工程必须拿到全国人大会议讨论通过,那么,什么样的建设项目必须拿到县、市、省的人大会议上通过呢?必须拿到全国人大会议上通过的建设项目标准是什么呢?可见,我们还缺少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国家投资项目证论、批准的严格程序规范。国家项目是这样,国家预算也是这样。每年国家预算通过以后到决算时往往变化甚大,赤字大量增加,预算收入和支出变动频繁,这些是仅仅由财政部自行决定改变呢,还是需要由国务院、乃至权力机关相应程序的批准呢?显然,追加预算、增加赤字都必须有严格的法律程序,这样才从具体实处减少人治存在的土壤,增强法治的阵地。
程序法是实体法得以正确实施的保障,这一点在司法审判上人们认识得比较清楚。我们有了比较详细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这三个程序法本身确保了司法审判中的法治,而不是人治。现在的问题是有许多违反诉讼法的现象需要进一步完善诉讼法。但在立法和行政上,由于对程序的重要性缺乏认识,人们对程序法的需求就不那么迫切,至今没有制定立法程序法和行政程序法。其中,立法权行使过程不易产生过分的人治,而行政权的行使则往往极容易地与人治合拍。市场经济本身需要政府部门转换其职能。转换职能固然重要,而职能的程序化、法律化也是很重要的方面。转变职能而不转变其决策、管理方式,不建立规范化的程序,充其量只转换了一半。
在行政程序中,经济行政程序更为重要,而在经济行政程序中,宏观经济决策程序尤为重要之中的更重要者。建国40多年来,由于宏观经济决策失误,仅仅在物质上造成的巨大损失,就足以说明其重要性和迫切性。程序法是经济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最大保障。一部完善的程序法可以使一项重要决策的失误率降低到最小处;一部完善的程序法也可以使经济管理完善化,使产生腐败的漏洞降低到最少处。(https://www.daowen.com)
在市场经济机制中,行政管理的因素和成份要比计划经济机制中减少许多,但并不意味着不需要任何行政管理。市场经济既有企业、生产者靠市场来调节其经济活动的一面,又有国家宏观调控、管理市场的另一面,更何况市场经济并不排斥必要的、数量尽量限制的计划调节。如果说,计划经济机制中缺少程序性规范已经是见怪不怪的现象,那么市场经济机制中如果连个程序性规范都没有的话,那就是个无序可循的混乱的经济了。市场经济必须有序,这个“序”同时是指实体法的“序”和程序法的“序”,怎么能设想一部公司法只规定实体法而不规定严格的公司设立程序?只有严格地设立程序,才能保证公司的资本真实,就是这个道理。一部证券法也必须有周密的证券发行和交易的程序性规定,才能保障证券交易的有序运行。程序法的规定必须十分具体,不能过于抽象原则。强调程序法的作用,也可以改变我国立法过于原则、难于操作的弊端。
市场经济体制中行政部门职能要有所变化,但决策和管理仍是必要的,对于行政部门决策和管理的相应监督也是必要的。决策和管理离不开必要的程序性规范的保障,监督和制约更离不开必要的程序性规范的保障,否则监督和制约只会成为漂亮的外衣。不仅行政机关对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督如此,更重要的是对行政机关监督行为的监督更需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