摒弃了“股份制企业”的概念

(一)摒弃了“股份制 企业”的概念

江教授明确指出:1992年5月颁发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中的“股份制企业”是一个相当模糊的概念,很不明确。虽然该《试点办法》规定“我国的股份制企业主要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形式”,但实际操作中很少有人问津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而且“股份”一词常被滥用。《公司法》第二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里没有笼统称“股份制企业”,而是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称“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称“出资额”,这就基本澄清了“股份”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