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不但要规定谁可以享受民事权利,还要规定他们可以享有哪些民事权利。《民法通则》起草过程中这一章也是争论最大的一章。世界各国民法典都无专门的“民事权利”一章,这是因为,通部法典都是关于民事权利的规定。所有权、债权、继承权等都有专章详细规定。我国《民法通则》则不然。如果不规定,则缺少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等一系列主要的规定,也就起不到“通则”的作用了。如果规定得过于详细,这部分就相当于一部压缩的民法典,将会形成“大肚子”,与整个通则的体例很不相称。经过反复考虑,采取了现今既明确规定、又简明扼要的方法。

《民法通则》将民事权利分为四类:

1.财产所有权和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这里规定的有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承包权、相邻权和继承权。为了使通则更易为人们所理解,法律避免使用“物权”一词。这就为概括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带来困难。用“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来代替“其他物权”,只能是相对的准确。因为严格说来,任何财产权,包括债权、知识产权也与所有权有关。使用权、经营权和承包权这三种权利都是所有权与其权能的分离,都是非所有人对属于国家、集体财产的一种使用、收益权,都具有我国经济模式的特色。确定这“三权”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下所有权与经营权(使用权)分离在民法中的确认。

2.债权。世界各国民法典均以债权债务,尤其是合同债权债务作为其中心内容。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合同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但没有规定侵权行为之债。通则将侵权行为放在民事责任一章中去规定,而没有在债权中规定,这是为了便于人们接受和理解。把人打伤应负民事责任,人们好理解;把人打伤后一方成了债权人、另一方成了债务人就很不好理解。我们的法律应尽量使广大群众了解,这样的改变是必要的而且颇具中国的特色。(https://www.daowen.com)

把抵押权和留置权放在债权(债的担保)中,而不是在物权中规定,也是为了便于人们理解。抵押权在《民法通则》中正式规定具有重大意义。在《经济合同法》中还没有抵押权的规定。为了适应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的需要,抵押权的作用将会越来越被人们所了解。

3.知识产权。《民法通则》采用了国际公约中运用的“知识产权”一词,放弃了民法草案四稿中使用的“智力成果权”一词。这样规定的考虑是为了更便于我国以后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民法通则》规定了六种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专利权和发明权是指两种关系密切但又内容不同的发明制度。前者包括发明专利,但又不限于发明专利,还有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后者专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领取发明证书、奖金或其他奖励的发明。前者的发明财产权归发明人,后者的发明财产权归国家。除专利权和发明权外,法律特别规定并保护其他科技成果权。这是因为我国的科技合同,或者发明以外的其他科技成果有偿转让制度,都要求对这种科技成果承认其权利并加以保护。

4.人身权。过去公民和法人的人身权只是在宪法中加以规定,但这主要也是从政治权利角度规定的。人身权的保护主要是采用刑事保护手段。《民法通则》对人身权作出规定,意味着民法必须从民事权利的角度规定公民和法人的人身权,并可以在刑事手段外,采取民事保护手段。《民法通则》规定的人身权有: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及婚姻自主权。《民法通则》并没有全部列举各种人身权,有些人身权如通讯秘密自由、生活秘密自由等,虽然法律上没有明确写明,并不等于可以任意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