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准确——中介机构的职业道德

三、真实、准确——中介机构的职业道德

从“原野案”到“长城机电案”,说明我国尚未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市场监管机制,特别是没有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中介机构从事人员的行为。虽然现在有了一些规范,比如《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第73条明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从事证券业务或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许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专业评估人员和律师,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但是,为什么许多注册会计师、专业评估人员、律师仍旧法治观念淡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出现不管虚报盈利、虚报每股税后利润、合伙做假账、吃一顿、交了费了事的情况呢?江教授认为,这与中介机构的职业道德有关系。随着中介机构的增多,竞争也日趋激烈。有的中介机构为了争取客户,往往对客户打“保票”。对于从事证券评估、会计、审计业务的人员来说,“保票”就是能帮客户争到额度,做一个让客户满意的证明。一些会计师、专业评估人员、律师甚至认为:人家花那么多钱请我,我如果给他做一个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明,以后他就不会再找我了,而且其他的客户也可能失去。江教授指出,这就是一个职业道德问题。他说,股份制改组及证券上市过程中的法律审查与当事人请律师辩护是两个概念:如果是有人请你做律师进行辩护,你接受了请求,一定程度上你只能为当事人的利益说话,否则,你可以不接受请求。但是,在股份制改组及证券上市的过程中,申请人请你进行证券评估、审计等,你就必须实事求是地去做出证明。至于中介机构的收费,那是对所提供的专业劳动的报酬,而不是收费了就必须让客户满意。江教授认为走出这个误区很重要,否则,中介机构在股份制改组及证券市场中的作用就得不到充分发挥。(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