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行为规范的意义

(一)商行为规范的意义

我们理解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的区别,习惯局限于组织法上或合伙组织规则上,而往往忽略——商事合伙之所以区分出来的另一层也是更深层的意义,是就它所从事的有别于普通私法行为的“商行为”,将遵守另一套以简易、稳定和安全可靠为原理的商法上的行为规范。这套商行为规范与普通私法行为规范的不同,我们完全可以从大陆法系如德、日的商法典中的商行为篇得到肯定结论,甚至可以从美国《统一商法典》中得到这种认识。例如,以商买卖为例,商事合伙组织从事买卖活动,便要适用商法上的买卖行为规范,因此它要遵守以下的特殊规则:买受人应负标的物检验义务、买受人应负瑕疵及时通知义务、允许买受人受领迟延时出卖人自助销售、适用消费者利益保护法、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而作为民事合伙,它无需适用这些规范。区分商事合伙,应认识到这一深度的意义,商事合伙的意义是在一个体系化的商法之下实现的。没有一个商法或一套合理商行为规范,商事合伙的组织价值终究有限。(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