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责任机制

四、责任机制

责任是权利的保障,是全部法律关系的归宿,也是执法严肃性的灵魂。只有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才能真正使法律从文字变成现实。责任机制就是要确立责任自负的原则,这是指任何人违法或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都必须严格追究他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责任自负的第一个要求是明确建立法人犯罪和商事犯罪的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已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法人犯罪现象,我国也已有了法人犯罪的一些法律规定,但许多人对此仍不重视,似乎法人犯罪与个人无关。法人犯罪必须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个人的责任,包括刑事责任。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公司犯罪和金融犯罪的两个决定,实际上提出了商事犯罪的新概念,它不同于经济犯罪。商事犯罪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破坏商业信用。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抽逃资本的行为并不意味着他侵吞财产,但注册资本不实的虚假信用将会给公司的债权人带来损失。这种犯罪显然是现今经济犯罪所不能完全涵盖得了的。

责任自负的第二个要求是行政责任的科学规范化。市场经济的责任有许多是行政责任,但行政处罚的任意性很大,有些该负责任的却不负责任;有些不该负责任的却负了责任;该负刑事责任的却被“以罚代刑”,只负了行政责任;该同时负民事赔偿责任的却被“以罚代赔”,免除了对受害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行政处罚法的制订就应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应当建立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三者密切衔接的处罚——复议——诉讼——赔偿的保护当事人利益的制度和处罚——复议——诉讼——执行的严格行政责任制度。

责任自负的第三个要求是加强民事赔偿制度的力度。民事责任应是市场经济责任制度中最典型的责任形式。民事责任主要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而这两种责任中都有赔偿制度。赔偿应当是全部损失的赔偿,既包括财产的减少,还应包括可得到而没有得到的利益(预期利润)。现今民事赔偿责任制度往往不利于债权人。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只有充分保障债权人利益才能促进市场健康发展。而实际上债权人往往处于很不利的地位,债务人却往往“有理”、有利,这是很不正常的现象。责任自负在民事责任中还要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些人员对他们的违法行为和越权行为责任自负的原则是公司法严格责任自负原则的新的进步。(https://www.daowen.com)

责任自负原则的第四个要求是加强执法的力度。使责任人真正承担刑事、行政、民事责任的关键在于执法机关,这不是市场经济当事人所能决定的。执法的准确、有力,在今天尤为重要。我国市场经济立法的速度是很快的,随着立法的完善,无法可依的局面行将结束,而立法和执法之间的鸿沟和差距却会越来越突出、明显。责任机制从另一个角度看,就是执法机制。完善责任机制也就是完善执法机制,这仍是一个极其艰巨的法制建设任务!

【注释】

[1]本文原载于1995年8月17日《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