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文化以对人的终极关怀为价值取向

(五)民法文化以对人的终极关怀为价值取向

恩格斯曾经指出,“民法准则只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这一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实际上就是市民社会所负载的商品生产和交换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生产力发展所产生的社会分工及财产为不同利益主体享有所有权,主体脱离人身依附关系而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由地表达意志,通过契约参与市场的运行,借交换实现自己的利益追求,同时使对方的利益追求得以成为现实。但是,我们并不能据此判定民法是商品关系法,认为“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基本内容是一定的商品关系”。[15]这是因为:首先,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律,是调整市民——社会普通成员——之间交往的法律,市民社会是其存在的土壤,而商品经济仅仅是市民社会在经济上的表现形式而已。将民法与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看作是孪生姐妹,只是浅层次的联系,不在其背后探究市民社会,寻求民法与市民、市民社会在历史上的发展,则无法把握民法价值的根本所在。中国历史上同样出现过调整经济生活的民法规范,但当我们去研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时,却从来没有发现体现民法价值的精神存在其中。其原因非常简单,专制的旧中国无法发育出市民社会。民法既无立足之本,又如何去寻求其文化之所在呢?(https://www.daowen.com)

其次,民法文化所体现的价值均以对人自身的关怀作为首要的和最终的取向。“人性的首要法则,是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于其自身所应有的关怀。”[16]卢梭在法国大革命前夜的呼声也正是民法所要体现出来的信念,是民法文化的精髓。它体现着对自由的向往,对权利的执着,对自主自治的渴望。翻开任何一部民法典,都会看到它首先确认的是人的主体资格,是对人生存的确认,是对其作为权利人的确认。民法规定主体得拥有财产的所有权,得与他人依自由意志签订契约,得继承遗产、缔结婚姻,不得是为了使其成为一个享有充分权利,成为一个独立、自主、平等的人吗?民法不仅对人的生存资格予以确认,更以其对主体权利的充分肯认而使人的生活更加美好,超越于生理需求而赋予生存以更丰富的内涵,这已远远超出了商品经济自身所能提供的仅仅是物质上的资源。没有对人的终极关怀,没有对人自身的尊重,即使是一部名之曰“民法”的立法文件,恐怕也并非浸润着罗马法以来的那种以人为核心的人文精神的市民法典了。在现代人的观念几乎已被统统物质化的市场经济下,强调民法为人法、权利法,正是我们思考自身存在所需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