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核心问题是民事权利(义务),它贯穿整个《民法通则》。而民事权利(义务)的首要问题是谁可以享受它。

公民(自然人)的法律地位问题主要涉及“三种宣告”。《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了宣告无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过去在民事诉讼中只从诉讼程序的特征上提到法院宣告无行为能力和宣告死亡的程序,但始终没有实体法对此作明确规定。这三种宣告都会引起公民法律地位的变更,也可以使本来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关系(财产、婚姻、子女抚养、债务、继承等)得到确定。这些规定是民事立法规范走向健全的表现。

法人一词在一些单行法中已被使用,但法人制度在立法上的确定却是第一次。规定法人制度的核心,是要明确它的独立民事权利和独立民事责任的地位。法人制度的重要意义不仅在于它的独立自主权利,更在于它的独立民事责任,这一点过去常被忽视。《民法通则》中的法人财产责任问题明确了三点:

1.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国家和法人的上级主管机关均不再对国营企业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https://www.daowen.com)

2.法人以它自己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能够用来偿还债务的国营企业的财产,应当不限于商品和流动资金,还应当包括固定资产,即以它的全部财产来偿还债务。如果它的全部财产仍不能抵偿债务时,就宣告破产。《民法通则》明确提到“宣告破产”,这也是立法中的第一次,它将为颁布“破产法”打下基础。

3.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执行业务的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但法人并不对其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非执行业务的活动承担任何责任。此外,《民法通则》还对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从事非法活动时应负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

合伙和联营是共同经营的两种形式。在《民法通则》中如何规定,有三种不同意见:一种认为合伙和联营不必在主体中单独规定,合伙的独立主体资格是公民,联营的独立主体资格是法人;一种认为合伙是指公民个人合伙,应在公民一章中专设一节加以规定,联营是指法人的联合经营,应在法人一章中专设一节加以规定;第三种意见认为合伙和联营都是共同经营体,它们既不是自然人,又不同于法人,应该专立一章。立法最后采取了第二种意见,即把个人合伙看成是公民作为主体的一种特殊形式,把联营看成是法人作为主体的一种特殊的形式。在国务院决定发展横向经济联合作为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向后,《民法通则》关于联营三种形式的规定就是横向经济联合的法律形式。

关于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地位问题,在立法过程中也有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这两种经营户内部财产关系很复杂,有些是全部家庭成员共同经营,有些是部分家庭成员共同经营,有些则是某一个成员独立经营,但其他家庭成员与这种经营有财产联系。发生财产纠纷时,有时很难分清哪些是共同经营者的财产,哪些是未参加共同经营者的财产,所以,以不规定为好。另一种意见认为,这两种家庭经营是我国民法带有独自特色的内容。此外,法律上明确规定他们的法律地位,有利于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调动其积极性,所以,以规定为好。《民法通则》最后采取了第二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