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制定过程中争论最大的是第2条,即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如果说,前些年关于民法和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争论属于学术争论、学术探讨的话,那么,现在就是一个立法思想和立法体系的问题了。不同的观点和意见,不同的建议和主张,有时甚至争论很激烈,这也是很自然的现象。分歧最大的集中在四个问题上:

1.法人制度,尤其是国营企业,是否应当由民法规定,法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是否应当由民法调整。

2.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是否都由民法调整,经济法是否应调整横向经济关系或是主要只调整纵向经济关系。

3.国家并不是民事权利主体,国家所有权是否要由民法规定。

4.国营企业的经营权是否要由民法来规定,是否要把它看作是一种民事权利。(https://www.daowen.com)

这四个问题集中到一点就是:民法的“民”字到底指什么?是仅指公民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呢,还是指一切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有经济法学者尖锐地提出:民法只能姓“民”,经济法应当姓“国”;民法管的是“民”事行为,经济法管的是“国”事行为。

民法从其诞生开始,就始终是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律表现,所以恩格斯说:“民法的准则是以法律的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2]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生活的法律规范,而“市民社会”是指物质生产的社会。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它既包括生产关系,又包括家庭婚姻关系。

另一方面,民法从其诞生开始,就不断从其自身中分化和独立出一些法律部门,如商法、婚姻法、家庭法、土地法、劳动法乃至经济法等。民法不可能是包罗万象的,也不可能把社会上一切平等财产关系都归入民法调整,更不可能把那些由于社会经济条件越来越复杂而从民法中独立出来的上述法律部门又并入到民法中。

我国《民法通则》采用的立法原则是:民法主要调整横向经济关系,经济法主要调整纵向经济关系。这种划分方法肯定还会引起学术上的争论,而且在可预见的将来还会有分歧意见。

但是,《民法通则》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它的调整范围就将作为正式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