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以市民社会人的价值的实现为直接目的
无论公法,抑或私法,都以人的行为作为规范的对象,以人的价值为目的。市民社会人的价值在法律上反映为两个方面,即私权的充分享有和私权的不受侵犯。私权的确立为民法的主要功能,而私权的保护则是公法的重要任务。与公法相比,民法对人的价值实现有着更直接、更普遍的作用。民法的一切制度都以人(市民)这一主体为出发点,并且又以人(市民)为其归依。没有民法关于私权种类的规范,也就不存在权利保障的依据。从实现人的价值这一意义上说,公法是保障私权的配套法律。如刑法以刑罚的威慑力来阻止犯罪,从而外在地保障人(市民)的生命与财产安全,而交通安全法规,也是以公力惩罚违规来达到同样的功效。但是,如果没有民法关于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的界定,其他公法关于人的社会价值的保护将失去内在根据与尺度,因而人的价值也就难以受到保护。所以民法作为私法,必须时刻关注人(市民)的价值需求及其实现方式。社会主义是以解放人为其目的,全社会的解放,也就是社会中的每一人的解放。所谓“解放”便是从无权利状态走向更多权利状态,最终达到完全权利状态,民法的任务正在于此。
民法赋予人(市民)各项权利,其中既包括财产权,又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既有物质权利,又有精神权利。民法的财产权与人身权各有其功能,前者为人的价值实现的物质性手段提供法律保障,后者为人的精神性利益提供法律保障。然而,在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中,有关财产权的立法明显滞后,人身权制度也有待完善。譬如,关切市民基本财产权的物权法至今尚未出台。财产权的立法不仅涉及到公有财产的管理和国有企业的改革,同时也关系到人的价值的全面实现。当市民的物质手段匮乏,财产状态不稳定,缺少法律上的确认与保障,其精神利益的实现,也就失去了物质前提。而我国人身权制度虽然吸取了国际上的先进经验和我国的历史教训,有了可贵的发展,但仍有扩大的必要。如隐私权等重要人身权还未规定于民法中,身心健康受到侵犯时的赔偿,尤其是精神损失的赔偿有待于完备。应当说,民法的私权制度为我国的人权保障事业发挥着直接的基础性的作用。
总之,民法的本质特征是私法这一命题的含义十分丰富,把握其基本内容是民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特别是在我国现阶段,全面认识民法的私法属性,对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制建设,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与历史意义。(https://www.daowen.com)
【注释】
[1]本文原载于《中国法学》1998年第6期,系与张楚博士合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