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管理本位到权利本位
50年来的传统的法律观念是,一方面权利和义务同时存在,一方面又强调义务为核心,似乎义务是对国家的奉献,权利是对国家的索取。共产主义道德观念是多奉献,少索取,甚至不索取。因此,长期以来,权利意识是很差的,甚至是被压抑的。50年来企业经营中也是义务为本位,政府权力为本位,企业只要完成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任务便是一切。市场经济明确提出权利本位的观念:权利是基础、权利是动力、权利是目标、权利是利益机制,没有权利的自主享有、行使和保护,便没有市场经济。这个观念必然和传统的以管理为本位的观念发生冲突。以土地法律为例:五十年代初称土地法,核心内容为保护土地改革后土地所有人的权益;土地公有化以后就改为土地管理法,以管理公有制土地为主要内容。今天土地使用权可以有偿取得和转让后,又重新开始制定以保护土地权利为主的土地法。是政府管理(权力)服从于主体权利,还是市场主体权利服从于政府管理(权力),这是市场经济下法律观念正在发生变化的一个争论热点。
管理本位或权利本位之争的实质是公法和私法之争。长期以来社会主义国家否认私法的存在,似乎私法的基础是私有制,而公法的基础是公有制。这种理解是错误的,但长期得不到纠正。市场经济理论出现后,人们论证私法存在的基础是市民社会,而公法存在的基础是政治国家。只要承认国家和社会职能的分开,就要承认公法和私法的分开。现今,一些法学家、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已经在严肃认真地开始中国市民社会的研究,这将有助于确立法律机制和观念中私法及私法精神的地位。在世界许多国家正在研讨公法和私法的融合时,在中国必须先确立私法的存在及其作用。而确立私法地位就是要从法律上肯定市场经济权利自主、企业自治和契约自由的原则。
和管理本位或权利本位之争有密切关系的是政府职能和社会职能的关系问题。长期以来,中国的政府职能极大,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机构也甚庞大。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只不过是政府的一个附属机构,而国有企业又担负着一个小社会的职能,把职工子弟就业、入学、住房、医疗、家庭纠纷等一切问题等都包揽起来。这种体制被称为“大政府、小社会”,这是国家为本位、国家干预社会生活一切方面的必然结果。1988年海南单独列省后,政府意识到原有政府职能过大、机构过多的弊端,因而提出“小政府、大社会”的原则。将一部分政府职能还给社会自身去行使,这无疑是一个历史进步。“大政府、小社会”和“小政府、大社会”之争是在市场经济方针确定后国家和社会关系面临的一个重要抉择,同时,也是法律观念转化的一个重要方面。最近,中国政府已经注意到不仅要精简政府的庞大人员,而且要精简政府机构及其职能。从中央到地方政府职能的转变正是政府和社会职能转化的有力步骤。但由于传统观念的束缚,不少人仍然力求手中掌握原有的干预经济的权力,这项工作遇到了不少阻力。
市场经济不仅需要权利本位,而且还需要权利平等。只承认权利本位还不够,如果国家和社会多元主体所享有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实际上内容不平等,保护不平等,那么也没有真正的权利可言。中国现今正在制定物权法(财产法),学者们普遍意见是希望建立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同等保护的原则。中国现今企业立法的一个重要趋势就是不再以所有制划分企业,不再以公有和私有作为权利划分基础。将国有企业全部改制为现代公司,而在现代公司中又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原则,即不论是国有股、法人股或个人股,其权利和利益应是平等的。这对传统的所有权不能平等的观念是个很大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