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民事立法的展望

三、对我国民事立法的展望

今天,回顾过去,十年前民事立法采取的非法典化的路子仍然是正确的。因为直到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之前,商品或市场经济在我国仍然是“犹抱琵琶半遮面”的状态。此前的民事立法仍带有浓厚的计划色彩,本来与国家管制有关的经济法,一直涉足了许多平等经济关系;本来应该市场面前人人平等的主体规范,却充斥着许多不平等的规定;本来应该统一的市场交易规范,却被人为地割裂开来。这些与民法基本原则相悖离的现象,也正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阻碍因素。因此,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改革目标之后,才真正迎来了民事立法和民法学的春天,也才进入了恢复民法本来面目,弘扬民法精神,发挥民法社会经济基本调节器作用的时代。

八届全国人大适时地提出了在本届人大实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律框架的立法目标。根据立法规划,市场主体方面的立法有已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正在起草的《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股份合作企业法》、《经纪人法》等;市场交易规范方面的立法有已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正在草拟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在财产权方面,准备制定一部系统的物权法。我认为还应制定一部《代理法》以及和公开竞价有关的《拍卖招标法》。随着这些法律的出台,将废除那些不符合民商法原则,有碍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形成我国最基本的民商法体系。(https://www.daowen.com)

方向已经明确,障碍已基本清除,神圣的立法使命已摆在我们面前。但是,中国正处于各项制度的大变革时代,要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完成法律规则的重建,的确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任务是光荣的,也是艰巨的。

随着这些单行法的出台和实施,我们完全有条件和理由在修正、完善的基础上汇成一部法典式的民法。《法国民法典》颁布于19世纪初,《德国民法典》生效于20世纪初,依我的想法,能在21世纪初颁布我国的《民法典》,让古老的东方民族,重又站立在世界文明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