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仲裁机构的设置地点

(一)关于仲裁机构的设置地点

纵观世界各国仲裁机构的设置地点,可以概况为下列四种类型:

1.多数国家仲裁机构设于商会之内。在这种类型中又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只设一个全国性的仲裁机构,无分支机构;[14]二是设有两个全国性仲裁机构,并分别设有分支机构;[15]三是只在一些城市的商会内设仲裁机构,没有全国性的仲裁机构。[16]

2.少数国家的仲裁机构独立设置。这种类型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只设一个全国性的仲裁机构,并下设分支机构;[17]二是设有“全国”性的仲裁机构和“地方”性的仲裁机构,但相互之间无隶属关系,各种仲裁协会分别负责各自区域内的仲裁业务。(https://www.daowen.com)

3.有的国家既在行业协会内设立仲裁机构,又有独立设置的仲裁机构,这些仲裁机构均无分支机构。[18]

4.有的国家设立多个仲裁机构,并且设立全国性的仲裁协调机构,该协调机构是国内多个仲裁机构的协调者,订有统一的仲裁规则,不仲裁案件,也无分支机构。[19]

中国仲裁机构的设置不完全等同于上述任一种类型。依照中国《仲裁法》之有关规定,中国原则上按地区(可以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或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统一的仲裁机构,但不排除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某个方面的仲裁机构。同时,各仲裁机构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由商会设立仲裁机构不同,中国仲裁机构的设置依中国当前的实际情况需要而分别进行:涉外的仲裁机构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依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中国贸促会即中国国际商会),如目前中国国际商会下设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由于中国现在还未建立国内商会,所以,国内的仲裁机构目前只能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来统一组建。[20]这是中国仲裁机构设置方面的一大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