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文化的发展

(三)民法文化的发展

19世纪,当《法国民法典》开始被普遍推崇和效仿时,编纂法典的思想亦在德国发生影响。围绕着法典的制定,蒂博和萨维尼展开了激烈的论战,并最终以历史法学派的胜利而告终。这一论战的结果使许多德国学者把精力转向对法律史的研究,并建立了德国式的逻辑严密的“法律科学”。[22]

经过数代德国民法学者的努力,《德国民法典》终于在1896年颁布。它与《法国民法典》相隔近一个世纪,当时资本主义虽然已开始向垄断过渡,但事实上法典仍忠实地反映了俾斯麦帝国的社会关系。虽然19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一种出于家长式极权国家的关怀思想的社会政策已经开始出现,它促成了劳工保护规定的颁布特别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立法,然而当时这些社会思想倾向几乎还没有渗入民法。因此,这部法典具有鲜明的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法律思想的烙印。不过,在许多方面,该法典仍给冷酷的个人主义添加了“几滴社会的润滑油。”(https://www.daowen.com)

《德国民法典》延续了罗马法、《法国民法典》契约自由、权利平等、私权神圣的精神,部分地适应社会的发展而向前推进,已经开始由完全的个人主义向社会化演进,从而使民法文化注入了新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