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确认商自然人破产能力危险的防止
2026年02月17日
四、对确认商自然人破产能力危险的防止
在我国,主张商自然人破产的最大担忧是破产制度可能使自然人拒不偿还的债务得以合法免除,从而使自然人更容易利用破产制度去隐匿财产以逃避债务。然而从本质上讲,确认商自然人破产能力与其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并无必然联系。没有破产能力的债务人,同样存在着故意转移、隐匿财产或通过不正当消费等方式以逃避应当履行债务的情形;而对于享有破产能力的法人,也并非不存在破产前转移财产以减少或逃避清偿债务的行为。目前,我国某些国有企业在“濒临”破产前将企业的固定资产转移至另一新企业的名下,再以债务人的身份申请原企业破产,从而逃避大量的债务,尤其是银行的贷款。可见,这种逃避债务现象的产生实际上是破产制度及相关法律不完善的后果,并不因破产主体是商法人或商自然人而有所不同。但是,由于商自然人主体较之法人主体具有更大的“私有”性,利用“破产”逃避债务的行为更容易发生,二者在适用破产程序上也出现了相当的不同。首先,破产程序中,法人的财产范围更容易确定,而自然人则难以查明;其次,破产宣告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依然存在,而法人则完全消失;第三,商自然人的破产存在债务免责及破产主体复权的问题,而法人不存在债务免责,虽有法人机关成员的复权问题,但法人作为破产主体已消失,已不受复权制度的约束。由此可见,商自然人破产较之法人可能产生更危险的社会后果,建立相关的防范措施是十分必要的。(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