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意志本位到规律本位

一、从意志本位到规律本位

自市场经济在中国提出后,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市场经济的法律应当首先体现市场经济的规律,而不只是体现立法者的意志;传统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观念仅把法律看作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产物,而在社会主义国家中统治阶级的意志便体现为共产党的意志,领导人的意志。在经济领域中不顾客观规律的做法,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已经带来不少恶果,有了不少深刻历史教训。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这种意志论就与市场自身规律发生更大冲突。还市场经济法律以其客观自身规律的本性,这是市场经济法律的第一要义,而把法律看作是客观自身规律表现的观念就体现了自然法精神。自然法精神在中国是长期受到批判的,意志论始终占据了主要地位。市场经济推动了意志论和规律论之争,并给予规律论以很有力的支持。就其本质而言,意志论和规律论之争就是近些年来中国法学界有关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之争的继续和发展。

从罗马法时起,自然法和万民法就有许多相同之处,甚至不少学者视二者为同一观念。古罗马流行的观念是:他们的法律制度由两种元素组成,一半受其特有的法律支配,一半受人类共同的法律支配,受人类共同的法律所支配的就是万民法和自然法。市场经济的法律是超越一个国家界限的,如果说计划经济仍可以局限于一个民族、国家,那么市场决不是一个民族、国家所能局限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因此,市场经济的绝大多数法律,如公司法、保险法、证券法、票据法、期货交易法、海商法等都有一个和国际通行规范接轨的问题。国际经济一体化是当今世界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国际经济一体化也必然要求首先在市场交易中的法律一体化。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国新合同法正是体现了这一规律。在此之前中国存在着三个独立的合同法: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其中经济合同法体现的仍是计划经济的一些规则,涉外经济合同法体现的则是市场经济的一些规则,前者都是强制性规范,后者则有较多的任意性规范,体现了契约自由的精神。统一后的新合同法体现了从经济合同法向涉外经济合同法的接轨,向国际合同规范和惯例接轨,向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减少国家对合同的行政干预方向接轨。(https://www.daowen.com)

体现规律性的法律规范具有长期稳定性,而单纯体现立法者意志的法律规范则往往是极易变动的,通常是随着立法者的改变或立法者意志的改变而经常改变。为了使这种法律规范不致经常发生变化,通常都规定得较为原则、富有弹性,这就又给执法者很大自由解释空间。中国实践经常有这种情况,法律的条文内容有限,而这个法律的实施条例或办法的条文内容却超出它数倍之多。近年来这种实践已发生变化:海商法、公司法都具有了可操作性,也不需另由行政机关制定实施办法。法律的刚性和弹性之争也反映了法律意志本位和规律本位之争。

长期以来,中国法学教育和研究把国家和法律最紧密地捆绑在一起,这与传统的意识形态是分不开的。前苏联的法律课程中就是称为“国家与法的理论”、“国家与法的历史”等。今天中国已经不再沿用这些观念了,但原来的法律观念仍未改变。强调法律与国家的联系,强调法律的阶级性,仍是正统学说,强调法律与社会的联系,强调法律的社会性,仍是非正统学说。至今中国法社会学仍缺少其应有的地位,得不到官方的支持和认可,也是同上述意识形态原因分不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