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民法文化模式

四、中国的民法文化模式

在中国近代史上,西方的诸多文明传播进来时,往往会因中国生存环境的恶劣而不得不改头换面,成为不伦不类的怪物。与其相比较,20世纪末的中国毕竟与世界联系甚广,对西方文明的摄入也由被动转为主动,“洋为中用”成为我们发展的方针。因此,民法文化引进中国似乎多了一些有利因素,更重要的是中国的市场经济模式使民法有了一个运作的环境,尽管文化的形成仍需一个较长的过程,但却是必然的结果。从民法文化的历史与现实的结合研讨,笔者认为中国的民法文化应体现出以下特点来:

第一,坚持民法为权利法的本色。民法与公法的区别即在于民法运作于市民社会,以维护市民交往的自由和权利不受侵犯为其功能。民法是权利法,其主要内容和精神就是确认民事权利并运用救济手段保护权利。

第二,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的结合,即私权与公益的统一。人类文明的发展要求实现个人之间的平等,然而现实中却时时存在着拥有财产数量的差别,平等的观念正由形式上的平等即机会平等向实质性平等即分配的平等转化。这一点在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均得到体现,尽管其程度和性质无法同日而语。与此相适应,民法文化以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统一为特征,实际上是个人权利得到尊重的过程。

第三,仍以意思自治为原则,但应加以限制。可以说,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作为权利法最充分的体现。不过,在发达的市场体制中,意思自治的流弊已经暴露,追求绝对的自由将导致当事人利益的损害,处于弱者的一方往往会在自治的表面承受着被迫的痛苦。因此,对意思自治加以限制已成为挽救意思自治原则,并使民法适应时代要求的必要手段。

第四,身份平等的适用范围和强度仍需扩展。在民法的诸观念中,平等原则是发育最缓慢、最不充分的一个。这一问题在缺乏民法传统、漠视个人存在的旧中国更为严重。新中国建立后,在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中,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不如前两者有力,无法实现真正的竞争;对一些单位分配、就业中的男女不平等现象也缺乏法律制裁手段。在中国,身份平等的观念也亟需加强。

【注释】

[1]本文原载于《天津社会科学》1996年第2期,系与苏号朋博士合著。

[2][美]艾伦·沃森著:《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李静冰、姚新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72页。

[3][意]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正义和法》,黄凤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5页。

[4][美]格伦顿等著:《比较法律传统》,米健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67页。

[5]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页。

[6]俞可平:“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历史越位”,《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4期。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39页。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38页。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197页。(https://www.daowen.com)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39页。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39页。

[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321页。

[13][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等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3—14页。

[14][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等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66页。

[15]佟柔主编:《民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3页。

[16][法]卢梭著:《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9页。

[17]《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第5页。

[18]《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第67页。

[19][德]茨威格特等著:《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61页。

[20]《比较法律传统》,第16页。

[21][法]米涅著:《法国革命史》,北京编译社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3页。

[22]《比较法律传统》,第23—26页。

[23][法]勒内·达维著:《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年版,第6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