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发起人的范围适当放宽
江教授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为例对记者讲述了《公司法》在发起人范围规定方面的特点。他说,原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中对发起人作了许多限制,诸如“设立公司应有三个以上(含三个)发起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不含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自然人不得充当发起人”等等。这些限制导致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仍以公有制企业为主。江教授分析说,《公司法》虽然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但没有限制私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而且不限制自然人作为发起人。江教授认为这是《公司法》在设立方面的一大突破。(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