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是一部协调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利益关系的法律

四、著作权是一部协调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利益关系的法律

著作权涉及到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保护作者的利益,是为了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使社会公众都能合理地使用这些作品,也是为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需要。因此,作者的权利不能绝对到任何人都不能使用他的作品的地步。从这个意义上讲,是应该对作者的权利做出一些限制,著作权法规定的权利的限制,实则就是著作权人的义务,尽管我们在法中没有明确写成义务。如《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作者同意,不支付报酬。这种合理使用,该条规定了几种情况。在这些情况下使用,作者不得干涉。这其实就是作者的一种义务。从这一点上说:我们规定的义务比西方国家规定得更多。在制定这一条时,大家没有大的争论。有人提意见,认为能不能再多增加一些。

对其中的第11项规定,即“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学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很多人感到不理解。认为把汉文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学就可以合理使用;把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翻译成汉语就不能合理使用,这里面到底是什么关系?譬如说,有人将一部汉语作品翻译成了蒙文,按著作权法的规定,对将汉文译为蒙文的译者,就应该付报酬。因为他是翻译者;但是对汉文作品的原作者不付酬。为什么?这完全是为了把汉族的作品普及到少数民族中间去,帮助他们提高文化、科学水平。如果再给汉文作品的原作者报酬,就要增加这本书的费用,也许人们就不敢翻译或不愿翻译了。从这个意义上讲,这个规定,一方面保护了少数民族语言翻译者的利益;另一方面,又可以使汉文作品普及到少数民族中间去。反过来,如果一个人把蒙文译成汉语作品,就得向译者支付翻译费,同时又还得向蒙文的原作者付酬,因为你是从他那儿演绎过来的。在这个意义上,也保护了少数民族的作品的作者的权利。只限制汉字作品作者而不限制少数民族文字作品作者的翻译权,目的就是为了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科学文化事业,加强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

除了作品的合理使用外,还有一个强制使用的问题,这也是作者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协调的一种措施,在专利法中称作强制许可,在著作权法中规定不规定强制使用的问题也有过不同意见。有人主张仿照专利法的办法,作品发表一定时间后,如果著作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授权他人出版或以其他方式传播,为了科学研究和教学需要,可以向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强制使用,但必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在讨论中许多人认为,如果对作品实施强制许可,不符合作者享有发表权和使用权的规定。一部很好的作品写成后,本人就不愿意出版,任何人均无权强制他出版。专利有批准、许可机关,当然可以强制许可,而作品没有批准、许可机关,也就不应当由行政管理机关来强制出版或以其他方式传播。此外,专利是科技生产力,一项专利发明被无理搁置起来不用就会阻碍社会生产力发展,而一项文学艺术作品是否发表应本着文艺创作自由的方针由作者自行决定。因此在法律中没有规定强制使用制度。

最后谈谈著作权的国际保护问题。这个问题版权局会有同志专门来讲,但是有一条需要和大家说清楚,从立法的思想来说,有一个思想很明确,即版权的保护是有地域性的。只有外国人首次在我们中国领土上发表的作品才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这在著作权法中写得很清楚。外国人在外国发表的,不受我国著作权保护,我们目前是随便用。我国目前没有加入任何国际版权公约或国际版权组织,也没什么双边协定。我们现在只与两个国家在双边协定中涉及到版权保护问题,一个是中国与美国的双边贸易协定,一个是中国和菲律宾的双边文化协定,在里面提到的著作权(版权)的双边保护问题,和其他国家没有双边协定,所以我们不承担任何义务。(https://www.daowen.com)

但是我们早晚是要加入国际公约或国际组织的。而且按目前我国的方针,为期也不会很远,我们一旦加入,就要受这些公约的约束了。我们就再不能够不经人家同意而搞所谓“海盗版”了。但是我也在此说说,对于台湾和香港的作品,我们给不给保护?这个问题,国家版权局在著作权法通过以前,代表我国政府就单方承担了这个义务,宣布说,台湾的和香港的中国作家的作品都受我们的版权法保护。虽然香港还没有收回,但我们仍单方说明了,版权要受到我们保护。这就是说,在我们大陆如果印台湾琼瑶、三毛等的作品,对人家应得的版税,该付的都要付给人家。一时他不来拿的,我们要给人家存起来。香港同胞的作品,无论是我们这儿印的武侠小说或别的什么,只要是法律允许出版的,我们使用了,都应该承担这个义务。也就是说,他们的作品在内地是受版权法保护的。在著作权法还没有正式通过前,我们就说受保护,因为《民法通则》已经有规定了。著作权法通过以后,这点还是这样,我们已经说明了,这是单方面的。

今天我讲《著作权法》的意义一共讲了四个方面。概括一下,一是从著作权是民事权利这个角度来谈,它和政治权利不一样;二是从著作权本身是一种知识产权,即从它客体的特殊性,来研究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区别;三是讲著作权主要是要协调作者与其他各个方面的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著作权法就是想最大限度地调整好这些方面的利益;四是对著作权人本身的利益与社会科学、文化艺术、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利益如何协调的问题。

【注释】

[1]本文原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讲析》,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