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的技术性问题

(四)立法的 技术性问题

我们知道,法律技术的作用,是使每一个法律形式都成为一个理性的规则结构,它使各方面的权利、义务、责任最恰当地平衡。我们应树立立法宜细不宜粗的观念,从结构、体系乃至具体条款细节上做到协调、精密。例如,合伙企业生效日,是以协议订立、登记、还是业务活动开始为确定,就是一个应该详细考虑的细节,无论采取哪一时间,都要做到不足之补救。又例如合伙财产范围,界定起来也是不易的。[26]又如合伙解散或合伙契约解除的不溯及既往的规定,是不是应该为我国合伙立法加以吸收?又如合伙的税收问题,也应考虑配套立法,众所周知西方国家合伙或无限公司之所以被大量采用,原因之一就是合伙或无限公司在税收上享有优惠,例如不征收法人税。立法协调问题也是立法技术上的一个重要问题,其中包括新旧法律的立、废的协调。[27]